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內政部101.5.25台內營字第1010804091號令修正「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為「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並修正全文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93號令修正
內政部105.12.15台內營字第105081517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7.4.20台內營字第1070805521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十一點,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110.12.30台內營字第1100819199號令修正第二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營建署吳署長強調,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營建署責無旁貸的持續由所轄各項業務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建置,不會因有反對聲音而有所停擺,並將持續透過更多的溝通協調與資訊分享,促進各界對於無障礙環境建置重要性的了解,消弭歧見,加速落實。
無障礙客房資訊揭露,營建署全力協助觀光局建置
吳署長表示,交通部觀光局為便利旅客查詢各級合法住宿資訊,已建置有「臺灣旅宿網」,營建署已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建置資訊之需要,請各地方政府協助提供旅館無障礙設施改善資料,以揭露無障礙旅宿相關資訊,提供消費者查詢使用。
吳署長進一步指出,為持續揭露新增的無障礙客房,營建署已於106年8月23日通函各地方政府,爾後新建、增建、變更使用及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建築物使用用途為「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者,應請業者限期於上傳無障礙設施資訊,於完成上開資訊登錄後,始得列入已改善完成清冊。
至於吳玉琴委員在總質詢中請蘇院長指示交通部研議,在臺灣旅宿資訊網記載登錄正確的無障礙客房資訊以利身障者方便選擇入住的建議,營建署也將視交通部觀光局推動需要適時提供必要協助。
透過改善案例分享,提升改善意願
吳署長提到,內政部透過修法方式於101年11月16日將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納入應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對象,並已明定應改善之無障礙設施,由各地方政府依轄區實際需求納入分類、分期、分區計畫逐步推動。
為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推動,營建署逐年辦理直轄市、縣(市)督導考核。自105年開始,已將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之無障礙設施改善列為現場實地抽查之類型。
自105年到今年,有許多既有旅館類的無障礙設施改善受到營建署督導小組的肯定,透過貼心的設計,非但沒有令人不適的感覺,而是讓客房的環境更安全,居住品質更舒適。營建署將彙整近年來優良的案例,邀請各界共同進行討論,提升改善無障礙環境意願與品質。
強化相關人員專業知能,協助無障礙環境改善
為協助無障礙環境改善與設施設置後之確認,內政部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已明定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與勘檢人員與資格,且要求地方政府應對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與勘檢人員辦理實務講習訓練,以強化對於相關規定之瞭解,提升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無障礙環境之能力。
吳署長說明,為增進對於建築物無障礙相關規定之研擬,營建署已訂有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教材,後續將增加相關案例,於修正後將在營建署網站公告提供各界參考與各地方政府強化人員訓練使用。
持續推動無障礙環境,未改善者依身權法規定辦理
吳署長強調,據身權法(衛生福利部主管)第57條及第88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規定者,應依規定辦理改善。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依身權法規定進行處罰。對於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身權法第88條已明定裁罰方式,本部已多次發函各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尚無身權團體所憂心縱容不開罰之情事。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 21 世紀第 1 個國際人權條約,影響全球數億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而兒童權利公約則為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為強化我國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總統已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內政部亦積極配合上開權利公約,積極檢視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推動相關規定,以因應公平參與及權利保障之趨勢。
貳、內政部自77年起,逐步訂定建築物無障礙相關規定積極推動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已明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又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衛生福利部已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據身權法第57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為推動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本部已自77年起陸續訂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障礙建築專章(以下簡稱無障礙專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表、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勘檢原則)、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規定,據以推動建築基地與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設置事宜,並持續辦理滾動修正。屬建築法之適用者,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與相關設施之設置。
參、因應公平參與及權益保障,全面檢視修正建築物無障礙法規
自102年1月1日起全面推動新建、增建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相關規定施行迄今,各界仍有修正建議意見,為因應各界對於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推動建議與實務執行需要及配合國際間相關人權公約精神,本署綜整各界意見,自104年7月起組成專案小組,共計召開26次會議進行討論,針對無障礙專章、設計規範、認定原則、勘檢原則等4項法規進行全面修正。
一、無障礙專章
無障礙專章係明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項目與數量,本次修正重點主要因應行動不便者參與社會活動需要,調整相關設施設置數量規定與針對實務執行易產生爭議部分加以釐清修正。例如:參考美國與英國標準,修正輪椅觀眾席位設置數量規定,以利行動不便者參與各類活動,並與國際接軌。明定建築物總樓層數任三層範圍內應有一處無障礙廁所提供使用,並將設置數量以表列方式呈現,以利檢討與執行。將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設置數量修正以表列方式呈現,以利檢討與執行。無障礙專章修正已於107年3月15日發布施行。
二、設計規範
設計規範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細部規定,本署已依照身心障礙權利公約規範及兒童權利公約之權益保障,並參照通用設計理念之「識別資訊」、「節省體力」、「空間尺寸可及性與易使用性」等原則,維護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兒童遊戲的機會,促進行動不便者自立及發展,因應使用需求,以達公平使用參與社會之機會,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與相關法規規定並參酌國際間相關規定,於108年1月4日完成發布作業,將自108年7月1日生效,主要重點與方向包括:
(一)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之權益保障,並參照通用設計理念之「識別資訊」、「節省體力」、「空間尺寸可及性與易使用性」等原則,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與相關法規規定,修正本規範用語、無障礙設施(備)設置方式與空間需求,增列有關圖例,以利實務執行。
(二)維護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兒童遊戲的機會,依照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並參酌國際間相關規定,增訂無障礙機械遊樂設施之參考附錄,以供依循。
(三)為促進行動不便者自立及發展,以達公平使用參與社會之機會,因應使用需求,增訂照護床、人工肛門污物盆等參考附錄,以供依循。
三、認定原則
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本部自86年起訂有認定原則,主要考量既有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可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以利推動無障礙環境建置。因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實務需要,本部進行認定原則規定進行全文檢討,增列改善原則及替代改善原則,並增列訂定實務講習項目,諮詢及審查人員如有不適任之情形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終止聘任,以維相關作業之品質。認定原則已分別於105年12月15日及107年4月20日兩次辦理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四、勘檢原則
為落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本部於101年1月10日訂定勘檢原則,各直轄市、縣(市)並已訂有無障礙設施勘檢表,於辦理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時應依上開勘檢表進行查核。但部分勘檢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導致實務上常出現無障礙勘檢過程個人主觀空間過大,經勘檢後的設施不合用等情事,不但損及業主的權益,也讓政府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美意大打折扣。因此,本部於105年11月7日修正勘檢原則,增列訂定實務講習項目,勘檢人員如有不適任之情形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終止聘任,以維相關作業之品質。
肆、結語
內政部已配合我國身權保障相關法規,訂定建築物無障礙相關規定,並建立相關制度,逐步進行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推動。無障礙環境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推動,實非一蹴可及。為促進行動不便者自立及發展,因應使用需求,近年來,已配合國際相關人權公約規範內容,參照通用設計理念之「識別資訊」、「節省體力」、「空間尺寸可及性與易使用性」等原則,持續針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正,以關心和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本署仍將與時俱進,檢討適用範圍與提升基準,以達公平使參與機會平等與權益保障之目標。
內政部101.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26號函訂定
內政部105.11.7台內營字第1050814759號函修正,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