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預告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公布日期:113年05月01日    號次:第7717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華總一義字第11300035071號

茲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內政部部長 林右昌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 一 條  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

二、 行人友善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

二、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

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

四、 研議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為、核心及風險等績效指標。

五、 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關交通安全宣導與訓練。

前項推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前項推動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願景目標。

二、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政策。

三、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必要改善項目。

四、 計畫績效指標。

五、 計畫經費。

六、 計畫效益。

七、 管考措施。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

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 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

二、 擬訂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

三、 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

四、 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畫。

五、 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

應依前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

二、 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障礙之排除。

三、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

四、 行人友善區之公告設置及實施。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人行道者,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先實施改善,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辦理步行環境調查,擬定優先順序辦理改善。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逐年辦理改善。

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新闢地區,應規劃施作行人友善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行人友善區前,應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

行人友善區應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區內道路除設置人行道外,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

前項固定設施、設備屬於原同意設置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主管機關應協助規劃適合之方式或地點,辦理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

第一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 九 條  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

前項地平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成效。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年度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交通部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

第 十一 條  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十二 條  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十三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順利完成立法作業。林右昌表示,為能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以保障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權益,也提升國內整體道路環境品質。本次修法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4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提升交通安全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立法院 第11屆法案評估報告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評估報告

編號:1863     法制局 陳秋芬 撰    113 年 3 月     本報告僅供委員參考 


113-03-07政院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建立「以人為本」安全用路環境、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

為完善我國行人交通改善推動制度,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間,以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宣示政府貫徹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的決心,我國於去(112) 年先後通過「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並完成「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的立法,於今(113)年開始實施。此外,內政部也隨即會同交通部蒐集各界意見,迅速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期能透過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建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用路環境,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間,以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

陳院長強調,此次內政部所擬具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主要係完善我國行人交通改善推動制度,有助道路以人為本政策的推動與落實。其中,該條例明定內政部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地方政府再據以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目標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

另對於人行道不足的問題,院長說明,該條例亦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於都市計畫區域內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就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施設人行道地區,排定順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優先進行改善。預計113至116年施作人行道改善長度總和263公里,以整體提升國內人行道設施品質。

陳院長進一步指出,該條例也規範各地方政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應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執行相關改善措施,並配合當地民眾需求,因地制宜規劃增設實體或標線型人行道、時段性管理停車空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之設施、管制行車速率及使用行為等,讓全民共享安全及可連續的行走空間與環境。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提升行人交通安全,符合國人期待。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立法目的、用詞定義、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及分年分期建設計畫。(草案第4條、第5條)

三、明定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障礙排除作業,並規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行人友善區之公告設置、規劃及民眾溝通。(草案第6條至第9條)

四、明定年度改善計畫績效考評、公布及獎懲機制;考評績效不佳者,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草案第10條)

五、明定妨礙行人通行固定設施、設備之排除方式;騎樓與無遮簷人行道擅自改建或妨礙行人通行者,未依期限完成改善之罰則。(草案第11條及第12條)

六、明定授權訂定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_內政部 新聞稿PDF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_內政部 懶人包PDF









113-03-07行政院會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全民共同守護行人通行權益及安全

為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本條例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在國內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內政部表示,有關民眾所在意的國內人行道缺少、通行障礙物排除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條例中均訂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另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行人通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以落實改善工程的推動,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將給予裁罰。

此外,本條例也明確規範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來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讓各年齡層的行人皆可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及區域環境。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新訂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各縣市再依據前項計畫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此外,針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施設人行道者,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之普及率。

內政部強調,為能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及回應國人對於行人通行環境改善及品質提升的期待,制定本條例有其急迫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立法,全民共同守護行人通行權益及安全,以達成2030年行人事故減少50%及2050年行人交通事故零死亡目標。

113-02-22林右昌:守護行人用路權益 提升通行安全 內政部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為洗刷臺灣是行人地獄的惡名,行政院去(112)年已通過「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要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為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中央積極邀集各縣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共同研商完成「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並於今(22)日部務會報通過,藉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解決人行道不足、無障礙動線連結、人潮聚集重要場所周邊劃設行人友善區及排除道路阻礙通行設備等,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全方位守護行人用路權益,提升通行安全。本條例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林右昌說明,為利中央與地方攜手積極改善行人安全,新訂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各縣市再依據前項計畫訂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每年公布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提供平整、順暢及安全的空間供大眾使用,滿足不同族群行人的用路需求,建置行人優先通行的友善空間,以有效預防交通事故及保護行人生命安全。

此外,對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的道路未施設人行道地區,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提升國內人行道設施品質。

林右昌進一步說明,新訂條例也明確規範各縣市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之規定,並應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進行相關改善措施,經由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提供適當保護及提醒,讓兒童、長者、行動不便者及陪同者能享有安全及可連續的行走空間及環境。

至於既有道路上如有電力、電信箱體或桿件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後續將由縣市政府協調要求主管單位進行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等,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得給予裁罰。另道路兩旁、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或自行任意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條例中也明定處理原則,讓行走環境及空間可以連續,有效提升國內整體通行環境與品質。

林右昌指出,針對各縣市推動改善情形,內政部將會同交通部定期舉辦考評,並向社會大眾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提升督導力道,同時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改善及維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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