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 星期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舊版網頁 

全文下載10810月版PDF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技術規則 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全國法規資料庫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沿革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048
台內營字第1100803664

主  旨: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6、第170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97條。

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6、第170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二段342

(電話:02-87712345#2684

(傳真:02-87712709

(電子郵件:cpamail@cpam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第一百七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第一百七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於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增訂,經歷七次修正施行。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推動新建、增建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為因應各界對於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推動之建議與實務執行之需要,爰擬具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第一百七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建築物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數量之檢討方式。(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二、增列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為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組及 H-1 組公共建築物範疇。(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修正說明

一、本條係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本編所增訂,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當時係以文字敘述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數量之檢討,規定法定停車空間總數量在五十輛以下時,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超過五十輛時,則分別依建築物使用類組檢討設置。惟該條文字敘述 方式於實務執行時常有不同解讀,為利於實務執行,爰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本條,維持前揭立法原意及檢討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比例將本條分列為二項,並以表列規定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數量,以供對照查詢 。 

二、目前建築物如同時供「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與「非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二類用途使用,其住宅或集合住宅類別面積比例較高,以現行本條附表檢討,法定停車空間總數量在五十輛以下時,「非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 」用途之法定停車空間如未達五十輛時,仍需設置至少一輛無障礙停車位,「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 」亦須設置一輛,總計為二輛無障礙停車位,致實務常衍生增設不易之情形,亦與本條一百零一年增訂意旨不同。 

三、為明確無障礙停車位檢討方式,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於法定停車位總數量在五十輛以下時,不論建築物是否供二類用途使用,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法定停車位總數量超過五十輛時,依第二項附表規定各類別設置規定進行檢討。惟若其中一類之法定停車位數量為五十輛以下時,應合併計算其法定停車位總數量,並以法定停車位數量較多之類別基準檢討設置。 

四、檢討方式舉列說明如下:

法定停車位

總數量(輛)

類別

法定停車空間

數量(輛)

無障礙停車位

數量(輛)

檢討項次及

類別依據

五十

三十

第一項

二十

五十一

四十

第二項第一類

十一

五十一

十一

第二項第二類

四十

一百

五十

第二項第一類或第二類相同

五十

一百零一

七十一

第二項第一類

三十

二百十

一百

第二項第一類及第二類

六十


第一百七十條修正說明

為配合推動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政策,建構完整長照服務制度及體系,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法,提升長照服務品質及多元供給量能,整合長照機構及充實長照人力資源,鑑於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收住對象多為重度失能者且對於無障礙設施需求較高,又與其屬性類同之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等,皆已納屬公共建築物範疇,爰於F-1組及H-1組增列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列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為公共建築物。 


身心障礙聯盟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之沿革(民國77~107年)


內政部營建署採納身心障礙聯盟之意見,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停車空間中電動車輛之充電設備及空間應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108年5月29日公告修正條文,自108年7月1日施行


無障礙法令(建築物相關)


0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專題網>友善環境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規範網>技術規範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內政部108.1.4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7.1生效
內政部109.5.11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5039號函修正部分規定(勘誤對照表) (全文-最新)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4項規定訂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內政部107.3.1台內營字第1070801591號公告


身心障礙聯盟




內政部86.8.7台內營字第 867343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內政部97.5.9台內營字第 097080309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三日生效(原名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內政部101.5.25台內營字第1010804091號令修正「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為「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並修正全文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93號令修正
內政部105.12.15台內營字第105081517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7.4.20台內營字第1070805521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十一點,自即日生效


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無障礙環境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專題網>友善環境



53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54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55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56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

57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0


2021年4月1日 星期四

⊙台江國家公園無障礙活動場域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專題網>友善環境

TWECOLIVING台江國家公園




一、緣起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稱台管處)於981228日正式掛牌成立,成為第8座國家公園,除具備「歷史」、「生態」、「產業」三大資源特色外,更兼具國土美學的發展使命及臺灣第1座「由下而上」,與地方「共生」的概念而成的新世代國家公園。

成立至今,台管處戮力於整合園區遊憩資源,推動生態旅遊,惟為完善國家公園綠色友善環境,擴大服務對象,配合內政部營建署推動「各國家公園整體改善無障礙環境計畫」,考量除日常整建及維護管理無障礙設施外,台江國家公園無障礙設施應有整體規劃,並提供無障礙旅遊友善行程,以提升無障礙旅遊服務品質及國家公園為民服務形象。

二、規劃理念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型態及整體環境空間使用需求之改變,提升公共設施之完整與友善程度,配合「以人為本」之規劃設計理念,建構安全且便利之環境服務品質,台管處業就園區內及週緣地區既有遊憩景點初步規劃無障礙旅遊路線,目前已完成七股園區無障礙旅遊路線 六孔管理站->六孔碼頭或南灣碼頭->網仔寮汕->六孔碼頭或南灣碼頭->黑面琵鷺賞鳥亭 之半日及全日遊程規劃。

而為使遊程中各遊憩景點相關服務設施符合無障礙相關規範,內政部營建署與台管處自100年起,逐年委請專業服務團隊,以「通用設計」概念辦理規劃及改善,包括六孔管理站、六孔碼頭、南灣碼頭、網仔寮汕、黑面琵鷺賞鳥亭及台江學園等景點,以確保行動不便者通行權益,其中為擴大無障礙設施服務內容,並使遊客全面瞭解既有景點無障礙設施資訊,台管處於105年擇定黑面琵鷺賞鳥亭,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辦理改善,並預定於105年底完成無障礙活動場域公告。

此外,為增加園區無障礙遊程路線及擴大基礎設施改善範圍,台管處業委請專業團隊,將於106年辦理園區既有景點無障礙基礎設施盤查,屆時盤查成果將可提供台管處作為編列預算逐年改善之參考及增設安南園區無障礙旅遊路線。

三、預期效益

黑面琵鷺賞鳥亭於民國105年底完成公告後,將揭露完善無障礙設施資訊,包括2座室內無障礙賞鳥亭、2座無障礙坡道、具6處無障礙賞鳥窗之賞鳥棧道、1座無障礙休憩座椅、約210公尺無障礙通路等,讓輪椅族等行動不便者能共同參與賞鳥活動;而基礎設施盤查完成後,將可提供台管處規劃安南園區無障礙旅遊路線之考量,以提供遊客安心及舒適活動場所,進而提升無障礙旅遊服務品質,帶動地方及觀光產業向上提升與發展。


圖一、七股區無障礙旅遊景點地圖

圖二、預定公告「黑面琵鷺賞鳥亭」無障礙活動場域現況圖

圖三、預定公告「黑面琵鷺賞鳥亭」無障礙活動場域現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