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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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內政部108.1.4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7.1生效
內政部109.5.11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5039號函修正部分規定(勘誤對照表) (全文-最新)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4項規定訂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內政部107.3.1台內營字第1070801591號公告


身心障礙聯盟




內政部86.8.7台內營字第 867343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內政部97.5.9台內營字第 097080309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三日生效(原名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內政部101.5.25台內營字第1010804091號令修正「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為「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並修正全文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93號令修正
內政部105.12.15台內營字第105081517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7.4.20台內營字第1070805521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十一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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