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 星期五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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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表示,依據衛生福利部頒布「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4點及第7點第2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單位)針對106125日前已設置的設施,應於112 124日前完成備查,無法備查者須拆除或封閉使用,以維護兒童遊戲安全。

營建署表示,為督促各縣市儘速辦理檢驗與改善等相關工作,每月皆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改善既有兒童遊戲場開放使用卻未完成相關檢驗潛藏的公安問題,截至今(111)1028日止,各縣市公園兒童遊戲場設施共3,003家,預計拆除的有436家,完成備查者2,150家,備查率由今年7月的6成提升至8成,已有成效,未來也將持續管控,落實相關管理與養護目標。

未完成備查者,將分3類進行管控

營建署進一步表示,截至今年10月底止,已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各地方政府召開9次會議,並將未完成備查案場分為「已完工」、「未完工」與「待拆除」三種類型來管控:

(一) 已完工案場:請各地方政府儘速洽檢驗公司進行檢驗,如有提出急需檢驗需求者,營建署將協助報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協助媒合,並於檢驗合格後加快行政流程,完成備查。

(二) 未完工案場:檢驗不合格待改善案場請各地方政府督促管理機關儘速改善,如因預算籌措尚待明年度預算通過後方能執行者,應與鄉(鎮、市、區)公所及民意代表等事先溝通協調,以免引起民眾誤解或反彈。

(三) 待拆除案場:多數已工程發包執行中,將依限要求拆除或封閉。

針對已備查屆三年之案場,也需辦理定期檢驗合格

營建署最後表示,針對已檢驗備查的案場在衛生福利部頒布「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有規定,每三年需辦理定期檢驗。此類案件也會納入管控會議,督導各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辦理,讓兒童可以使用安全的遊具設施,也保障其遊戲權。



營建署表示,為守護兒童遊戲安全,並依據衛生福利部頒布「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4點及第7點第2項規定,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單位)針對106年1月25日前已設置的設施,儘速辦理檢驗與改善等相關工作,並需於112 年1月24日前完成備查手續。

營建署指出,各縣市公園兒童遊戲場設施共3,177處,從前開規範頒布截至今(111)年7月15日止,已完成1,973處備查,平均完成備查比率為62%。其中完成備查比率達100%縣市為臺東縣、金門縣;90%以上縣市,有新北市、臺北市與臺中市。

營建署進一步說明,其中備查比率低於15%的縣市,包含連江縣、基隆市、新竹縣、雲林縣及嘉義市等,將會持續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直至全數完成備查為止。

每月召開檢驗進度管控會議,持續追蹤備查進度

營建署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止,已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各縣市政府召開6次會議,未來每月將持續召開管控會議,針對未完成備查的縣市政府,採取以下3項措施,包括:

(一)曾經檢驗不合格案場,請各縣市政府儘速確認改善方式(修繕後複驗或拆除……等)並完成檢驗。

(二)迄今仍未申請檢驗案場,請各縣市政府督促所屬管理機關(單位)儘速辦理,並提供相關協助。

(三)施工中及規劃設計中案場,請各縣市政府於完工後儘速安排檢驗。


未備查前如已對外開放使用,應嚴加管理及維修保養

營建署強調,公園兒童遊戲場設施在未備查前,原則禁止對外開放使用,並已於111年5月9日函請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若地方政府依據衛生福利部頒布「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但書規定,對外開放使用,應嚴加管理及維修保養,以避免公共安全意外發生。


110-12-22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針對「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新規定執行狀況及國家標準制訂、檢驗相關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新規定執行狀況及國家標準制訂、檢驗相關問題」專題報告(書面報告)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222/08.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新規定執行狀況及國家標準制訂、 檢驗相關問題」提出專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 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機制

為維護兒童遊戲場(下稱遊戲場)設施安全,行政院消保會責成內政部兒童局(後改組至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召集相關部會於92年訂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 管理規範」,參採國外業者自主管理作法。106年各界倡議擴大適用範圍至公園及公私立國小、幼兒園等場域,更名為「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下稱本規範),並按各遊戲場所在場域,明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學校附設遊戲場由教育部主管,公園由內政部主管。

本規範規定遊戲場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並建立自主檢查、 行政稽查及專業檢驗等三級管理機制,其中,專業檢驗應由經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下稱TAF)認證之檢驗機構執行; 另考量實務上遊具來源除國內生產依循國家標準(CNS)製造外,國外進口多依循歐盟標準(EN)或美國標準(ASTM),110年修正為可適用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並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協助國家標準制定、修訂及檢驗機構認證之督導、管理相關事宜。 

貳、 各該場域主管機關執行情 

本規範規定遊戲場管理單位應提供基本資料、遊具合格保證書、遊具組裝後之合格檢驗報告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證明 等資料,陳報其主管機關備查;本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遊戲場,原規定須於109 年1月24日前完成備查,後因各場域主管 機關反應設備老舊、預算不足等困難,爰延至112 年1月24日前完成備查。

本部兒少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業請各部會積極輔導所屬 場域完成遊戲場備查作業,並逐年設定目標值。今(110)年1月底調查各部會所轄場域遊戲場完成備查之總體比率為 33%, 尚未完成備查者,主要集中在校園及公園場域計5,844 處(含國小及幼兒園計3,983處,公園計1,861處)。教育部業向行政院爭取21億餘元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並組成輔導團至各地方政府進行檢討改善,以利112年前完成備查。

參、 建立跨部會協調平台,解決檢驗相關問題

為解決檢驗相關問題,社家署、標檢局、教育部及內政部 等業已共同推動下列措施:

一、 檢驗機構縣市認養機制:由標檢局協助媒合檢驗機構縣市認養,截至12月17日,執行情形如下:

(一)目前教育部提報標檢局需檢驗3,259校,經該局媒合或由學校自洽檢驗機構完成檢驗計1,159校,檢驗率已由今年年初調查的25%提升至47%。

(二)目前內政部提報標檢局需檢驗 297處,經該局媒合或 由地方政府自洽檢驗機構完成檢驗計239處,檢驗率已由今年年初調查的40%提升為47%。

二、 增加檢驗量能,提升檢驗效率:原經TAF認證之檢驗機構計有5家,經標檢局輔導已增加為10家。另為充實檢驗人力,標檢局及社家署並辦理檢驗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檢驗量能。

三、 強化檢驗共識,提升檢驗品質:針對遊戲場檢驗標準不一 致或適用國外標準疑義,分由下列平臺會議進行協調:

(一)適用國家標準有疑義案:由標檢局邀請所有檢驗機構 定期召開「兒童遊戲場案例國家標準釋疑研討會」,以釐清檢驗標準不一致之爭議。

(二)適用國外標準或無標準案:由社家署及標檢局成立兒童遊戲場業務聯繫平臺(下稱平臺)及爭議案件審議作業流程,地方政府遇到爭議案件應先邀請國家標準 相關專家進行實地會勘及討論,取得共識後即可續行施工,並提報平臺確認;未能取得共識者,則提至平臺進行審議。

四、 適用EN標準檢驗之過渡期間作法:考量國內尚待培植經TAF認證檢驗EN標準之機構,爰對於引進歐盟遊具之遊戲場管理單位,應請遊具廠商檢具出廠證明文件,並可由具CNS 12642等國家標準檢驗資格,且有EN標準檢驗能力之機構進行檢驗,再持無TAF認證標誌之EN檢驗報告向主管機關備查。

五、 採用檢驗合格先期證明加速備查:對於檢驗合格之幼兒園、國小及公園附設遊戲場,可由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3個工作天內出具先期證明,並由主管機關視同取得合格檢 驗報告先行備查,惟應於3周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正式檢驗報告,補正備查程序,俾使是類遊戲場得以及早開放供兒童使用。

肆、 結語

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面向多元,需建立跨專業合作機制,並整合跨部會資源,方能確保兒童使用遊具之安全,未來本部將持續與經濟部標檢局及相關部會共同努力,以提供兒童一個快樂及安全的遊戲空間。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新規定執行狀況及國家標準制定、檢驗相關問題專題報告

教育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222/09.pdf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承蒙貴委員會議安排「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新規定執行狀況及國家標準制定、檢驗相關問題」 專題報告,本人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本部謹就國民小學及幼兒園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新規定執行狀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一、法令規定

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下稱衛福部社家署)110 年 8 月修訂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管理規範第 7 點規定略以, 本規範 106 年 1 月 25 日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 應於修正後六年內(112 年 1 月 24 日前)檢具相關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

二、現行改善情形

為維護學童遊戲權益及遊戲安全,符應衛福部社家署所訂之規範,且考量各地方政府財力有限,在國民小學部分,行政院於 109 年 7 月 6 日核定公立國民小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以特別統籌分配税款支應;在幼兒園部分,本部以年度預算提供一次性專案經費,補助地方政府所轄各類型幼兒園遊戲場改善經費,並透過推動以下相關措施,期有效改善國民小學及幼兒園之遊戲場。

(一)國民小學:

1、補助改善情形:本部國教署已於 109 年及 110 年核定補助 22 縣市共計 1,814 校新臺幣(以下同)18.71 億元,其中拆除者 23 校,修繕後需辦理檢驗者 1,791 校。至 110 年 12 月 17 日止, 1,791 校中 795 校已完工,996 校仍施作中;完工者已完成檢驗計 554 校,等待檢驗計 241 校。

2、協處機制:

為協助國民小學妥適及有效辦理遊戲場設施改善, 本部國教署推動以下相關措施。

(1)委請團隊協助學校就遊戲場規劃設計進行輔導, 並透由團隊提供專業諮詢,提升學校執行遊戲場設施改善相關業務之專業知能。

(2)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輔導團協助學校:就遊戲場設施及鋪面之使用年限及損壞情形,評估合適改善方式,以有效方式改善校園遊戲場。

(3)辦理相關會議:核定前辦理分區說明會與研習會, 俾協助學校了解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實施及執行方式;核定後召開校園遊戲場列管會議,以管控地方政府及學校執行進度,並確保公立國小遊戲場改善品質與工期如期如質完成。

(二)幼兒園:

1、補助改善情形:本部國教署已於 109 年及 110 年核定補助 22 縣市共計 2,154 園 9.74 億元,其中拆除 者 686 園,修繕後需辦理檢驗者為 1,468 園。1468 園中截至 110年 12月 17日,862園已完工,606園 仍施作中,完工者已完成檢驗計 605園,等待檢驗計 257 園。

2、協處機制:

為協助幼兒園妥適及有效辦理遊戲場設施改善,本部國教署推動以下相關措施。

(1)委託專案團隊辦理兒童遊戲場增能研習:定期針對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園長辦理相關研習,以提升幼兒園管理人員專業及相關安全知能,維護幼兒使用遊戲設備安全。

(2)定期召開列管會議,管控各地方政府轄內幼兒園兒童遊戲場改善進度:定期召開遊戲場列管會議,就幼兒園遊戲場改善進度、完成備查及稽查情形進行列管,以責成地方政府督導各園如期如質辦理,並加速備查作業,符合相關規範並保障學童遊戲權益。

三、檢驗情形說明

(一)本部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橫向合作,針對已完工待檢驗國小及幼兒園遊戲場,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經濟部標檢局)協調檢驗廠商,採分批分組方式處理,以加速檢驗速度。

(二)本部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定期控管已完工未檢驗學校之檢驗廠商排定情形,並即時向經濟部標檢局反映且協調檢驗量能,以儘速提供學童安全之遊戲場。

四、未來精進作為

(一)本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轄內學校及幼兒園於期限內改善遊戲場,並定期召開列管會議及調查辦理情形,掌握遊戲場備查及稽查情形及完成備查, 以符規範。

(二)本部定期針對兒童遊戲場管理人員辦理培訓研習, 加強宣導遊戲場標準基本觀念,說明改善方式及優良案例,以提升其專業知能;並錄製兒童遊戲場安全規範相關數位研習課程,供地方政府及學校相關人員得隨時線上參加,提升遊戲場安全管 理之專業知能。

(三)持續督請地方政府按規範督導所轄國小及幼兒園依「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及「兒童遊戲設施稽查檢核表」,定期或不定期對校園內各項設備檢查,或委請相關單位進行安全稽查,以提升學生遊戲安全。

五、結語

本部將持續督請地方政府加速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及備查,除符合衛福部社家署所訂規範及提升遊戲場設施 安全品質外,並將督請地方政府定期辦理安全稽查作業,營造優質與安全遊戲環境,以維護學童遊戲權益,達學童身心健康發展之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導,謝謝。


「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規範新規定執行狀況及國家標準制訂、檢驗相關問題」專題報告(書面部分)

經濟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222/10.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 10 屆第 4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新規定執行狀況及國家標準制訂、檢驗相關問題」提出專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背景說明

一、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於 106 年 1 月 25 日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開始強制要求兒 童遊戲場須取得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認證之檢驗機構所開立具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原規定所有兒童遊戲場須於 109 年 1 月 24 日前完成檢驗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因各場域主管機關反應設備老舊、預算不足無法改善等困難,衛福部遂延後 3 年(112 年 1 月 24 日前) 須完成檢驗備查。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教署)於 109 年獲行政院補助 21 億元,進行全國 22 縣市 3 千多個國小幼兒園案場改善,並須於 111 年底前完成檢驗及驗收,短時間內檢驗量暴增,外界遂針對檢驗機構能量不足、檢驗疑義等提出關切。

貳、目前辦理情形

一、 制(修)訂國家標準及國家標準適用釋疑

(一)制(修)訂 4 種國家標準

本部標準檢驗局(標準局)已制定 CNS 12642、 CNS 12643、CNS 15912 及 CNS 15913 等 4 種兒童遊戲場相關國家標準,且自 109 年起召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釋疑會議計 24 場次,修訂 2 種兒童遊戲場相關國家標準,並為衛福部參考 引用。

(二)辦理國家標準說明會

標準局會同 TAF 於 110 年 7 月 12 日及 110 年 9 月23日辦理「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說明會」及「兒童遊戲場檢驗機構座談會議」共有超過 3 百人參加,並製作國家標準規定及相關釋疑案 例說明資料,提供檢驗單位及相關機關(構)參 考。

(三)機動召開兒國家標準適用釋疑一致性會議

各檢驗機構於審視資料或現地檢驗時,有面臨國家標準適用之各項問題時,可隨時通知標準局窗口,由標準局機動召開會議, 110 年已於 10 月、11 月、12 月召開 3 次會議,並討論通過 70 個案例之標準適用疑義,供檢驗機構採用。

二、 提升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量能

(一)標準局積極協助檢驗機構量能提升,原 109 年4 月時只有 5 家檢驗機構取得 TAF 認證,目前已有 10 家檢驗機構取得 TAF 認證,另有 4 家 刻正申請認證中。

(二)為提升兒童遊戲場檢驗人員量能,標準局及衛福部於 110 年 11 月 6 日及 7 日合作辦理「兒 童遊戲場檢驗人員」培訓,計有 33 人完成報 名及參訓,擴增兒童遊戲場檢驗人員量能由 30 人增加至 63 人。

三、 協助法規鬆綁措施

(一)突破一案場一標準的限制

1. 面臨問題:由於法規限制同一案場僅能適用一 種標準來檢驗,但實務上為了讓遊戲場不致充斥罐頭式遊具,且為提供一般兒童及具特殊需求之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遊戲空間,共融式遊戲場因應而設,該類遊戲場很難用同一標準來做檢驗,因而造成檢驗機構不敢驗及無法出具檢驗報告之困境。

2. 解決措施:標準局提出「兒童遊戲場設施適用 CNS、EN 及其他標準之建議作法」,針對同一案場具有 2 種以上不同設施,同時適用 CNS、 EN 或其他等 2 種以上標準之兒童遊戲場案件, 由同一家檢驗機構按其原設計圖之適用標準執行檢驗,一案場可同時適用 2 種以上標準。衛福部 110 年 10 月 21 日召開之第 3 次「兒童遊戲場業務聯繫溝通平臺」會議,同意該配套措施,突破以往一案場一標準的限制。

(二)研提檢驗機構尚未取得 EN 認證之過渡期配套作法

1. 面臨問題:共融及無障礙遊具大多參採 EN 標準,無直接對應適用之國家標準,衛福部於 110 年 8 月修正規範,雖開放可使用 EN 等標準, 惟檢驗機構取得 TAF 之 EN 認證需要時間,過渡期間需要有配套作法,否則檢驗機構仍無法執行。

2. 解決措施:標準局提出「針對尚無 TAF 之 EN 認證檢驗機構前過渡期間,可由取得 CNS 12642 等國家標準 TAF 認證之檢驗機構,依據 EN 標準執行檢驗,出具無 TAF 認證標誌之 EN 檢驗報告」,衛福部 110 年 10 月 21 日召開之第 3 次「兒童遊戲場業務聯繫溝通平臺」會議,同意該配套措施,同時請各主管機關鼓勵檢驗機構積極取得 TAF 之 EN 認證。

四、 積極參與「兒童遊戲場業務聯繫溝通平臺」,解決檢驗爭議

衛福部已邀集標準局等單位於 110 年 4 月成立業務聯繫平臺,已分別於 110 年 5 月、110 年 8 月、 110 年 10 月及 110 年 11 月召開 4 次會議,協助 解決遊具檢驗疑義案件,已建立地方主管機關現場會勘分工機制,針對共融及無障礙遊具個案檢 驗疑義案件,由各地方場域主管機關召集專家及相關單位進行現場會勘,倘現場會勘仍有疑義,地方主管機關可提案透過聯繫平臺機制審議。

五、 以「縣市認養」方式,媒合國小幼兒園、公園案場檢驗

標準局於 110 年 11 月 3 日邀集衛福部、教育部、 內政部成立「兒童遊戲場檢驗量能研商會議」平臺,以「縣市認養」、縮短交通往返,提升檢驗效率方式,媒合 10 家檢驗機構進行國小幼兒園案場檢驗,辦理情形如下:

(一)媒合國教署國小幼兒園案場,已增加完成 1159 校檢驗媒合前檢驗完成率為 25%(完成檢驗 1355 校), 標準局於 110 年 11 月 2 日開始協助國教署啟動媒合數為 3259 校,截至 12 月 17 日,已完成檢驗 1159 校,檢驗完成率提升為 47%(已完成檢驗校數 2514 校) 。

(二)媒合營建署公園案場,已增加完成 259 件檢驗媒合前檢驗完成率為 40%(完成檢驗 1224 件), 標準局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開始協助營建署啟動媒合,截至 12 月 17 日,已增加完成檢驗 239 件,檢驗完成率提升為 47%(已完成檢驗案場 1463 件)。

參、結語

(一)持續每週管考,針對完工案場,即時媒合 各縣市政府若有檢驗需求案場,可透過每週之媒合平臺會議,即時完成檢驗媒合,目前已無遊戲場找不到檢驗機構檢驗之情事。

(二)研擬兒童遊戲場檢驗合格先期證明,加速合格案場開放

1. 目前各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檢驗報告約需 3-4 星期才會完成,為加速案場於完成檢驗後可儘速完成報備程序並開放,標準局研擬採核發「兒童遊戲場檢驗合格先期證明」,衛福部並於 110 年 12 月 21 日發出解釋函。

2. 請各檢驗機構於完成檢驗次日起 3 個工作天, 可完成核發兒童遊戲場檢驗合格先期證明,並於 5 個工作天內送達申請人,以加速合格案場開放。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新規定執行狀況及國家標準制訂、檢驗相關問題專題報告

內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1222/11.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代表內政部就「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新規定執行狀況及國家標準制訂、檢驗相關問題」提出報告,向大家說明本部推動情形。內政部主管都市公園綠地,其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悉依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辦理,已督請各地方政府公園管理單位 配合落實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備查、檢查及稽查等相關管理工作。以下謹就新頒法規政策、本部配合情形、策進作為等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法規政策

衛生福利部於110年8月10日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增訂兒童遊戲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展延完成備查手續之期限由三年展延至六年、增訂兒童遊戲場檢驗爭議處理程序、兒童遊戲場設施之規劃與設計得諮詢兒童及專家意見等新規定。以上,按其設置場域分別由11類場域 (包括公私立國小、幼兒園、教育機構、公園、文化機構、專營百貨賣場、餐飲業、醫療院所、樂園及飯店、農場、社福機構等)主管機關據以執行。

貳、本部配合情形

一、檢驗標準認定為維護兒童遊戲安全,要求檢驗依規範,明定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材料、設計、製造、安裝、檢查 及維護,應符合相關法規、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區域性(EN)標準或美國(ASTM)標準。如遇有爭議處理,派員出席由地方公園主管機關召集專 家辦理有關國家標準及檢驗等個案性議題現勘。

二、參與聯繫平臺會議

依行政院於110年3月10日召開研商「兒童遊戲場檢驗標準」第2次會議決議,為釐清標準及 檢驗疑義,已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建立聯繫平臺機制(迄今已召開4次會議),如遇有標準適用爭議時,即派員參與社家署與標檢局共同建立聯繫平臺會議。

三、配合媒合檢驗機構

奉行政院指示,為提升兒童遊戲場檢驗效率研議具體作法,爰配合標檢局每週定期召會滾動追蹤 檢討兒童遊戲場檢驗量能研商會議(迄今已召開7次會議),派員出席並提供各縣市政府排程檢驗情形及請求媒合檢驗機構需求。

四、執行行政督導

配合社家署新頒規定,已督請各地方政府查報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備查及稽查辦理情形,並納為本部營建署每年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考評項目,列管督促辦理。統計截止110年12月10止,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已完成檢驗及備查比率約4成餘,本部將持續督促辦理。 

參、策進作為

一、持續列管追蹤對於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檢驗及備查進度不理想縣市政府,除加強輔導外,並將持續列管追蹤,賡續配合標檢局協助地方政府媒合檢驗機構。

二、依衛福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執行藉由每年辦理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考評作業,檢核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管理績效。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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