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 |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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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89877A號 令 |
法規體系: | 國民及學前教育 |
圖表附件: |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規劃、設置及改善無障礙設施、設備,以利行動不便者通達、進出及使用校園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應適用或參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或參照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無障礙規範)。
(二)適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三)適用本要點。
三、學校應考量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及其他相關因素,依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 203.1室外通路之規定,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通路,由校門出入口,通達第四點所定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
四、學校應依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203.1室外通路及204.1室內通路走廊之規定,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通路,連通行政區、教學區、運動與活動區、休憩區及服務區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並得考量其便利性、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
五、學校公共建築物之居室設置原則如下:
(一)應考量居室使用之需求及頻率,優先納入無障礙校園環境可及區內集中設置,減少行動不便者水平、垂直移動距離,以提升使用之便利性及可及性。
(二)本要點生效後,學校申請建造執照及新建、增建之公共建築物,其居室出入口門框間之距離,應符合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205.2.3居室出入口之規定;本要點生效前,學校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出入口門框間之距離,應至少一處符合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205.2.3居室出入口之規定。
(三)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其內部設施、設備之高度、位置,參照無障礙規範參考附錄正向接近可及範圍、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與膝蓋淨容納空間之規定。
(四)設有教職員職務宿舍、學生宿舍,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單房間之教職員職務宿舍、學生宿舍:參照無障礙規範第十章無障礙客房之通則、衛浴設備、設置尺寸、客房內求助鈴之規定。
2、多房間之教職員職務宿舍、學生宿舍:參照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之特定房間、浴室及廁所規定。
六、學校公共建築物一般廁所適用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小便器,設置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中、高年級及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之無障礙小便器,依無障礙規範廁所盥洗室506.1無障礙小便器之規定。
(二)國民小學低年級之無障礙小便器,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其突出端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大於三十六公分。
(三)前款除無障礙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高度之規定外,其他設施、設備,依無障礙規範廁所盥洗室506.1無障礙小便器之規定。
七、學校應保留行動不便者進出、停留及使用戶外活動場所之空間。
前項所定空間,其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求助鈴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者,應參照無障礙規範參考附錄正向接近可及範圍、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與膝蓋淨容納空間之規定辦理。
八、學校應設置無障礙通路,便於行動不便者上下司令臺(集會臺、室外表演舞臺)及公共建築物室內空間舞臺;其設置規格,參照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 206坡道之規定辦理,但設置確有困難者,得商借爬梯機或相關輔具。
九、學校應考量行動不便者之需求,於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校門出入口及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標誌、地圖;其設置應適合輪椅、輔具使用者得靠近閱讀,牌面之高度、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清晰可辨,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語音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
前項地圖應標示供輪椅、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並得以電子形式置於學校網頁,以供查閱。
十、本要點規定學校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之適用日期如附表。
附表
項次 |
要點規定點次 |
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 |
適用日期 |
1 |
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設置室內通路走廊 |
各幢(棟)建築物之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含無障礙、一般廁所)、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標 誌 |
依據建築相關法令(規)之規定辦理, 即學校之公共建築物屬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後申請建造執照及新建、增建者,應按無障礙規範之規定設置;若學校之公共建築物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建造執照,無法依無障礙規範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者,得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之規定辦 |
2 |
第三點 |
供行動不便者通達及進出校門出入口之無障礙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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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四點規定設置通達、使用戶外活動場所及第七點 |
通達各戶外活動場所之無障礙通路及保留進出、停留與使用戶外活動場所之空間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學校新建及增建之戶外活動場所,均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2. 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年內,學校既有之戶外活動場所,應設置或改善完 |
4 |
第五點第二款 |
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的出入口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學校新建及增建之公共建築物之居室出入口,皆應符合無障礙規範規定 2. 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年內,學校既有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應至少設置一處符合無 |
5 |
第五點第三款 |
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居室內之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高度、位置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學校新建及增建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其內部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之高度、位置,應依本要點規定設置 2. 學校既有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其內部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之高度、位置,得視行 |
6 |
第五點第四款 |
供行動不便教職員工生居住之宿舍無障礙設施設備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學校新建及增建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教職員工生居住之宿舍,其無障礙設施設備,應依本要點規定設置 2. 學校既有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教職員工生居住之宿舍,其無障礙設施設備,得視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設置或改善 |
7 |
第六點 |
供國小低年級行動不便者使用之一般廁所無障礙小便器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國小新建及增建供低年級行動不便者使用之一般廁所無障礙小便器,均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2. 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年內,國小既有供低年級行動不便者使用之一般廁所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或改善完 |
8 |
第八點 |
供行動不便者上下司令臺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學校新建及增建之司令臺(集會臺、室外表演舞台) 及公共建築物室內空間舞臺,均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2. 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年內,學校既有之司令臺(集會臺、室外表演舞台) 及公共建築物室內空間舞臺,應設 |
9 |
第九點 |
無障礙標誌、地圖 |
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年內,學校未設置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