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日 星期六

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111-10-21文化部公告:預告「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草案 (預告終止日 111-12-19)

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草案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項目與規格法規。茲為規範提供以文化活動為目的之文化設施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爰擬具「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草案 (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及適用範圍。(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活動場所主要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內相關設施設備規格。(草案第三條至第七條)

三、活動場所舉辦活動設置臨時性設施,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草案第八條) 


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部授家字第一○○五一五號函「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即具授權訂定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項目與規格法規之意涵。」爰為規範本部主管提供以文化活動為目的之文化設施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提供以文化活動為目的之文化設施場所。

前項所稱文化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公立文化機關()管理之設施。

二、受文化主管機關監督之行政法人管理之設施。

三、其他經文化主管機關認定之設施。

一、本標準適用範圍。

二、按「活動場所」,於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並無明文釋義。查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之公共設施場所,為(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游泳池、民用航空站、車站、停車場 所、展覽場及電影院。(二)政府機 關、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院。(三)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場所。以上場所涉文化部業務者有公共建築物、展覽場、電影院,其中公共建築物、展覽場及電影院依建築法規定,已有目的事業專業法規範,除上述場所外,本部主管提供以文化活動為目的之文化設施場所納入本標準規範範圍。

第三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環境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應設置等候轉向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各方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三、鋪面應利於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效能;勾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

四、設有階梯者,其梯級、扶手、欄杆及警示設施,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樓梯規定。

五、設有坡道者,其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六、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一、活動場所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規格。

二、按活動場所劃分為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等四區域,內政部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函頒「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提供公園綠地管理機關檢視、改善準據,本條納入上開原則規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規格。另為利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得使用活動場所各項設施,爰規定應至少有一處主要出入口,提供無障礙環境,便利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進出,並規定其設計檢核項目。

第四條 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平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一公尺以上之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三、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四、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五、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六、應在兒童遊樂設施及體育設施區域之外圍通過,避免直接穿越,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七、以人車分離為原則,其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一、活動場所內無障礙通路規格。

二、活動場所內之通路,多以出入口或建築物為起點,連接戶外公共遊憩區域 與其他建築基地。因藝文園區活動場所內部有山地、水域等自然環境因素限制,並非所有通路皆得符合無障礙環境建置。為鼓勵遊憩體驗,爰規定應至少有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主要出入口而予延伸動線,並規定其設計檢核項目。

第五條 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一、活動場所戶外設置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無障礙規格。

二、按活動場所內建築物及其基地範圍之相關設施設備,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於戶外遊憩區域所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停車空間、戶外表演場地之輪椅觀眾席位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其對於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而言,與在建築物內行為模式及使用特性並無不同,因其設置位置屬建築基地外,爰參酌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五條,訂定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第六條 活動場所之觀景臺、休憩區及用餐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 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

一、活動場所內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等戶外遊憩區域設置無障礙規格。

二、活動場所之戶外遊憩區域,主要為通路、觀景臺、休憩區及用餐區等,上開區域亦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及規格。

第七條 活動場所之主要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之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及標誌,應適合輪椅及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可清晰辨識,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 語音等設施設備。地圖應標示供輪椅及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

一、活動場所內解說及標示牌無障礙規格。

二、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對於活動場所提供外界資訊獲取能力與方式,較有限制,爰規定其無障礙設計檢核項目。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