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日 星期六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104.10.22台內營字第1040815134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

第三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應設置等候轉向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各方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三、鋪面應利於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效能;勾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

四、設有階梯者,其梯級、扶手、欄杆及警示設施,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樓梯規定。

五、設有坡道者,其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六、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第四條 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平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一公尺以上之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三、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四、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五、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六、應在兒童遊戲設施及體育設施區域之外圍通過,避免直接穿越,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七、以人車分離為原則,其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第五條 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第六條 活動場所之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

第七條 活動場所之主要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之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及標誌,應適合輪椅及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可清晰辨識,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語音等設施設備。
地圖應標示供輪椅及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

第八條 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及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等設施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 研究成果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之解說手冊研訂

中文摘要:

一、研究緣起與目的

本案依據本所「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之目標,是使所有人無論其年齡、性別、身心機能等差異,都能享有安全、便利、友善的居住環境,包括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空間規劃方法,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實質環境。

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包括永久性的及暫時性的)全面無障礙環境,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更能切合民眾及相關社福團體之需求。換言之,完善的公園無障礙環境設施,對於行動不便者而言,與大自然的接觸有助於身心的療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醫療與社會成本的發生及支出。因此,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設施改善有其重要性及迫切性。

綜合前述,健全的法令制度更是達成前述目標之重要基礎,本部營建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104年10月22日訂定公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該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涵蓋主要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內相關設施設備規格,以及活動場所舉辦活動設置臨時性設施,均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惟依據前揭標準之總說明略以:(前述設施設備之)…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然而,標準條文中須具體說明之用語定義,研提適用範圍、通則及分項說明及圖例等草案,供後續逐步推動法制化作業之參考。

為此,本研究目的為研訂「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之解說手冊」(草案),針對其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明確具體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部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準。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

(一)現況分析: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條文內容,歸納亟須以圖例或具體說明之項目及規格。

(二)文獻回顧:參考日本国土交通省(2008)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及本所公園相關研究計畫之國內外案例,瞭解其創新思維及可供借鏡之處。

(三)資料蒐集:至現地調查公園樣態等資料,並就優劣案例進行分析。

(四)依設計標準條文內容,依適用範圍、通則、分項說明及圖例等,撰擬補充規範或解說手冊內容草案。

(五)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通用設計、照護等與建築與都市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體、產業界、政府相關單位,提出修正建議。

(六)研提「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解說之研究」草案。

(七)研提研究結論與建議。

三、重要發現

本研究重要發現如下:

(一)公園無障礙環境是支持身心不便者走出戶外與大自然接觸的重要節點。無障礙生活環境應是連續的使用空間,應從個別建築物(點),向交通運輸設施(線)延伸至公園、綠地、廣場,以整體考量使用者在空間區域(面)移動順暢之需求。

(二)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環境因應未來我國高齡社會趨勢,如何將無障礙理念逐漸朝向通用化邁進,整合高齡社會建築福祉環境,提昇政策廣度及深度,擴大關切對象,以符合健康、亞健康及因退化導致身心失能高齡者之需求環境。

(三)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環境可滿足身心不便者住、行、育、樂需求,未來因應我國高齡社會趨勢,應從去除行動不便者使用空間行動障礙,全面考量特殊障礙類型如視覺、聽覺障礙等需求,並提升至「心靈(認知)無障礙」境界。

四、主要建議事項

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一

研訂「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之解說手冊」(草案),針對其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明確具體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部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二條規定,歸納本部主管之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並依設計標準條文內容,研提規範之章節架構包括主要出入口(第三條)、路徑(第四條)、使用區域與建築及設施(第五條、第六條)、標誌(第七條)等,針對設計標準條文內容中須釐清之字辭,依適用範圍、通則及分項說明及圖例或照片,補充規範或解說手冊之說明。
本標準解說手冊預期之功能與目的為(一)闡釋法令:依據設計標準條文內容做具體的闡釋與說明,協助設計者瞭解規定之意旨,避免因無法完全理解內容導致設計錯誤。(二)設計規定說明及案例參考:依設計標準條文架構,針對設計規定較易誤解之處,除文字外,並輔以具體之圖說、照片說明。(三)補充資訊:在符合基本設計規定之外,針對部分設施,提出較法令要求更高水準之優良案例,提供設計者追求更高無障礙環境品質之參考。本解說手冊中「○」為依據設計標準必須符合之事項,「◇」為提供較高品質的設計參考事項。

建議二

於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中探討活動場所之公園、綠地、廣場之身心無障礙及通用化設計相關課題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中程個案計畫 (105-108年度)」以建構「安全、安心之生活環境」為總目標下,於「推動建置身心無礙環境」之分項目標3:高齡身障者環境空間規劃,及分項目標4:高齡失智者生活環境空間規劃項下,探討「促進身心障礙高齡者活力的環境設計」包括肢體、視覺、聽覺障礙、器官障礙、認知的障礙、精神障害、認知障礙等需求,建置適於高齡特殊身體障礙者及失智者使用之環境空間等課題。

例如廣場及開放空間通用化設計規範、無障礙運動公園設計規範之研究等計畫,並探討特殊身障如聽障及視障者,以及認知障礙者之行為模式,延伸以個人行動及居家生活等輔具,強化補足居家環境場所空間與使用者介面的聯繫,將醫療與照護服務及科技與硬體環境配合,以更全面、更細緻的研究視野,提昇公園綠地廣場之動高齡安全安心生活環境品質。

中長程建議

建議三

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無障礙環境法令制度之趨勢,及我國高齡社會白皮書有關社會福址跨領域整合架構,檢視我國無障礙法令制度,並提出修正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本部營建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國民健康署、相關產業公會及協會、老人福利機構

配合我國「高齡社會白皮書」之友善環境之行動策略與建築空間環境相關之措施包括:運用通用設計理念,促進生活無障礙,全面檢視修正建築、空間設計、住宅相關法規、準則及標準作業規範,營造無障礙及高齡友善之生活環境,全面檢視法規,破除年齡歧視與障礙。

因此,宜借鏡日本及新加坡等先進國家之做法,將無障礙理念逐漸朝向通用化邁進,整合高齡社會建築福祉環境,提昇政策廣度及深度,擴大關切對象及更細緻的處理健康、亞健康及失能高齡者及身心不便者之需求,並在法令制度、環境技術及行政執行層面之整體策略思維方針下,透過跨部會及領域相關單位之共同參與,檢視我國無障礙法令制度應如何與時俱進,並提出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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