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7
實踐性別平等及促進女性權益為台中市政府重要施政方向,38婦女節將至,市長盧秀燕今(7)日主持市政會議表示,除祝福女性朋友佳節愉快,也向市民報告市府努力照顧女性權益的成果,除新建建築男女廁間的比例符合1:4,讓女廁不必大排長龍,蹲式與坐式馬桶也適當配比3:2,友善長輩及孩童,讓市民感受到市府的守護與溫暖。
盧市長表示,她身為女性,擔任立法委員時就已注意到女廁大排長龍問題,也感謝當時內政部長李逸洋的重視,據以要求營建署一個月內修改「建築技術規則」,將新建公共建築物的男性與女性馬桶比例定為1:3,為提升女性權益打下良好基礎。
盧市長說明,修改男性與女性馬桶比例為1:3後,經觀察後發現還是不夠,許多女性同袍都還有排隊上廁所的情形,所以市府都發局在110年6月發布《台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加以規定,男女廁間的比例應符合1:4,以及蹲式與坐式馬桶也應該要有適當的配比,讓女廁外面不必大排長龍,也讓有關節問題的長輩及孩童可以選擇坐式馬桶,如廁時更安全。
盧市長指出,在110年6月法規發布之後規劃新建的公廁,都依照男女廁間比例1:4的要求進行規劃,包括東勢客家文化園區、烏日區功德二堂、14公墓公廁、大甲溪畔生態公園、后里動物之家等,希望逐步改善。
盧市長進一步指出,有些場域人潮較多,男女廁間比例甚至已高達1:5,例如台中捷運綠線沿線、鰲峰山公園、崇德殯儀館景福廳、大墩文化中心、台中客家樂活園區(樂活學習館)、正心立體停車場等;此外,在婦女館設方面,總數量為11處,包含新增的台中市婦女及新住民培力中心及山海屯女孩服務平台等,也感謝各局處推動性平,市府也屢屢獲得中央肯定,包含各縣市政府性別平等績效評比,市府獲得金馨獎,培力地方政府推動婦女活動創新也獲得績效卓越獎等。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4045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總說明
建築物設置廁所之相關規定,目前建築技術規則除設置、通風及衛生設備數量外,其餘環境品質與管理維護尚無較為完整之法令可循;建築物設置廁所以蹲式廁間居多,其有不利老年人或膝蓋損傷者使用之虞,適當配置坐式及蹲式廁間比例有其必要性;又基於不同性別如廁時間差異性,為落實性別平權,保障女性友善如廁環境,應明文規範男女廁間比例以及設立性別友善廁所使用,落實性別多元化。
爰此,臺中市政府為落實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積極管理廁所及整體環境之改善,提供市民良好衛生環境,爰訂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計十一點,其重點如下:
一、 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 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 設置廁所之基本設備及設計。(第三點)
四、 男女廁間及坐蹲廁間設置比例。(第四點)
五、 性別友善廁所之廁間計算方式。(第五點)
六、 於本基準實施之日前,管理機關既有廁所之改善方式。(第六點)
七、管理機關之維護管理義務。(第七點)
八、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得不定期進行環境衛生檢查。(第八點)
九、管理機關應適度以智慧雲端、即時通報與管理資訊揭露方式維護所轄廁所。(第九點)
十、 管理機關得訂定相關認養方案。(第十點)
十一、臺中市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準用規定。(第十一點)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
名稱 |
說明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 |
行政規則名稱。 |
規定 |
說明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民眾使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建築物附設廁所(以下簡稱附設廁所)乾淨、明亮、舒適、方便之優良環境及保障性別平等之使用權利,訂定本基準。 |
訂定目的。 |
二、本基準所規定廁所,係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且供民眾使用之廁所,其場所、類別、管理機關及使用性質等規範如附表一。 |
適用範圍以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編規定應設置且供民眾使用之廁所,其餘自行設置或非供民眾使用者,不在此規範範疇。 |
三、管理機關應參照內政部訂定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設置(新建)廁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四章之一規定之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二)設置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自然通風設備,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廁所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 (三)設置明顯位置標示及引導標誌。 |
設置廁所之基本設備及設計。 |
四、具集中時間使用性質之新建廁所,其數量應符合每設置一男性廁間須同時設置五間以上女性廁間之比例;不具集中時間使用性質之新建廁所,應符合每設置一男性廁間須同時設置四間以上女性廁間之比例。 前項廁所坐式及蹲式廁間設置比例應大於二比三以上,並以優先設置坐式廁間為原則。 |
參考內政部九十九年訂定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坐式廁間及蹲式廁間設置比例應達二比三以上,並以優先設置坐式廁間數為原則。另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均優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針對集中時間使用建築物男女廁所便器設置比例訂為一比五之規定,其餘不具集中時間使用性者應達一比四。 |
五、管理機關設置無性別使用限制之性別友善廁所,其廁間數量得計入第四點第一項女性廁間數。 |
性別友善廁所之廁間計算方式。 |
六、本基準實施前之既有廁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男女廁間比例達一比四之設置規模者,其未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點規定者,管理機關應訂改善方案,逐年執行改善。 既有廁所具集中時間使用性質者,於依前項規定改善前,得以引導或調撥方式辦理。 |
既有廁所之改善方式。 |
七、管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維護管理廁所: (一)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廁所,並指派清潔人員進行每日清理作業。 (二)硬體設備維持正常使用狀態。故障或損壞者應於三十日內完成修復;無法依限完成修復者,應採取其他替代措施。 (三)水電供應充足。 (四)保持良好通風照明。 前項第一款專責人員應每週進行一次廁所硬體設備及清潔維護情形檢查作業,並填具廁所自主環境整潔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二)。 |
管理機關之維護管理義務。 |
八、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得不定期檢查廁所之環境整潔。廁所有環境髒亂或惡臭等污染情形者,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得命管理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得不定期進行環境衛生檢查。 |
九、管理機關應於所轄廁所導入智慧科技,管理維護廁所之環境品質及建立滿意度調查機制。 |
管理單位應適度以智慧雲端、即時通報與管理資訊揭露方式維護所轄廁所,使其得即時掌握場所環境品質,進而維護廁所軟硬體設備及消耗用品,並建立滿意度調查機制。 |
十、 管理機關得結合社會資源,訂定廁所之認養方案。 |
管理機關得訂定相關認養方案。 |
十一、本府獨資或投資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營事業,除附表一所列場所外,其管理之廁所,準用本基準之規定。 |
臺中市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準用規定。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民眾使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建築物附設廁所(以下簡稱附設廁所)乾淨、明亮、舒適、方便之優良環境及保障性別平等之使用權利,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規定廁所,係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且供民眾使用之廁所,其場所、類別、管理機關及使用性質等規範如附表一。
三、管理機關應參照內政部訂定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設置(新建)廁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四章之一規定之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二)設置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自然通風設備,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廁所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
(三)設置明顯位置標示及引導標誌。
四、具集中時間使用性質之新建廁所,其數量應符合每設置一男性廁間須同時設置五間以上女性廁間之比例;不具集中時間使用性質之新建廁所,應符合每設置一男性廁間須同時設置四間以上女性廁間之比例。
前項廁所坐式及蹲式廁間設置比例應大於二比三以上,並以優先設置坐式廁間為原則。
五、管理機關設置無性別使用限制之性別友善廁所,其廁間數量得計入第四點第一項女性廁間數。
六、本基準實施前之既有廁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男女廁間比例達一比四之設置規模者,其未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點規定者,管理機關應訂改善方案,逐年執行改善。
既有廁所具集中時間使用性質者,於依前項規定改善前,得以引導或調撥方式辦理。
七、管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維護管理廁所:
(一)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廁所,並指派清潔人員進行每日清理作業。
(二)硬體設備維持正常使用狀態。故障或損壞者應於三十日內完成修復;無法依限完成修復者,應採取其他替代措施。
(三)水電供應充足。
(四)保持良好通風照明。
前項第一款專責人員應每週進行一次廁所硬體設備及清潔維護情形檢查作業,並填具廁所自主環境整潔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二)。
八、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得不定期檢查廁所之環境整潔。廁所有環境髒亂或惡臭等污染情形者,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得命管理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管理機關應於所轄廁所導入智慧科技,管理維護廁所之環境品質及建立滿意度調查機制。
十、管理機關得結合社會資源,訂定廁所之認養方案。
十一、本府獨資或投資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營事業,除附表一所列場所外,其管理之廁所,準用本基準之規定。
附表一
類別 |
場所 |
管理機關 |
使用性質 |
||
集中時間使用(註) |
非集中時間使用 |
||||
交通、公共集會類 |
交通設施 |
捷運站 |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ü |
|
轉運站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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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展演 |
圖書館、展演館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ü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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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中心 |
文化中心、文化館、文學館、紀念館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ü |
ü |
|
活動中心 |
臺中市各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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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 |
立體停車場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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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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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類 |
市場 |
市場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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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 |
休閒、文教類 |
學校 |
市立學校 |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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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憩 |
運動中心、棒球場、運動(場)館 |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
ü |
ü |
|
遊客服務中心 |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
辦公、廳舍類 |
公務 |
本府各級機關辦公處所 |
臺中市政府各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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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 |
註:如附設會議廳、觀眾席或位於交通樞杻之場所。 |
附表二:自主環境整潔檢查紀錄表
管理機關:臺中市政府○○局(處、會)
專責人員:○○○
填表日期:○年○月○日
項次 |
檢查項目 |
檢查結果 |
備註 |
1 |
清潔人員每日進行清理作業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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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硬體設備正常使用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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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電供應充足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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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持良好通風照明 |
□符合□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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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管理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增加檢查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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