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 星期四

112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考核

 

112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考核

委託辦理成果名稱:112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考核

委託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詳細內容下載:成果報告書


112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考核成果報告

112 年 12 月

壹、前言 

貳、112 年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優化計畫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受考核單位及考核頻率、期程 

四、考核事項 

五、考核組織 

六、考核方式、考核成績及獎懲 

七、現場考核應配合事項 

八、考核經費 

九、其他配合事項 

十、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參、業務成果考核項目

一、業務成果考核項目內容 

二、業務成果考核項目成績 

三、業務成果考核項目成果分析

肆、實地現場考核 

一、現場考核評分規則 

二、實地現場考核紀錄 

三、實地現場考核成果 

四、實地現場考核加分項目彙整

伍、督導總成績 

一、外扣分項目統計 

二、總成績彙整 

陸、專案輔導 

柒、結論與建議 

一、考核成果結論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捌、附件 

一、112 年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優化計畫考核相關附表

二、現場考核會議場次表及議程 

三、研商 112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現場抽查行前說明會議紀錄

四、研商 112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檢討會議紀錄 

五、112 年度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業務督導專案輔導會議紀錄


壹、前言 

無障礙生活環境建立之完善與否乃為發展中國家生活品質的重要指標之一。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民眾對於無障礙生活環境的需求日益增加,有鑑於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自民國 88 年以來便大力推行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等各項工作;在歷經了多年來有計畫的推行,以及與各單位協助配合共同努力下,我國無障礙生活環境品質水準也日漸提升,逐步趨向先進國家水準。

本(112)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內容分為「業務考核項目」及「實地現場考核」兩大項目,並且分別辦理考評。「業務考核項目」考評部分,考核機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因考量各縣市發展型態與規模、人力配置及資源等實質差異性,將全國直轄市、縣 (市)政府區分成「都會型甲組」、「都會型乙組」、「城鎮型」與 「偏遠及離島型」四種類組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評分指標對各類型受考核單位也加以調整對應,以此督促地方政府重視並積極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改善工作。執行方式為由國土署發函各受考核單位,訂於 112 年 6 月 30 日前將業務資料於考核機關指定之建管業務督導考核系統填報完成報送考評,「業務考核項目」成績併同各受考核單位 「實地現場考核」成績於實地現場考核期程結束後召開本年度檢討會議討論。 

為能區分不同縣市無障礙業務執行之差異性,並塑造地方特色之無障礙環境,「112 年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優化計畫」,評分方式主要如下:

一、總成績計算為「業務考核項目分數佔 30%,現場考核分數佔 70 %」。 

二、受考核單位為 19 個縣市政府(不含離島 3 縣市)及 8 個國家公園管理處。 

三、「現場考核」選定考核地點五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內容為一件新建公共建築物(110 至 111 年取得使用執照之新建公共建築物或其他適當案件,由考核單位指定)、三件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案件(111 年經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已施工完竣之公共建築物,由考核單位指定)及一條 200/100 公尺以上騎樓路段(110 年至 111 年完成改善之騎樓,由考核單位指定)。 

四、「現場考核」現場設備設施評分方式為倒扣方式與加分方式併行。倒扣方式依現勘標的缺失自 80 分開始扣分;加分方式係指設備設施業依規定設置,且具整體規劃、設備設施數量高於法規要求、設備設施品質高於法規要求等優良設計項目,視實際 情形酌予加分,每項加分項目最高可得 5 分,每個受考核單位總加分分數以 20 分為限。

貳、112 年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優化計畫

一、依據

(一)93 年 1 月 7 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議,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加強改善。 

(二)行政院主計處 94 年 10 月 7 日函為將依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業務督導考核成果作為中央增減對各該縣市一般性補助款之參考依據。 

(三)94 年 7 月 11 日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第 15 次會議第四案決議,加強無障礙設施行政督導。 

(四)95 年 5 月 19 日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第 11 次委員會決定事項: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權益,請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密切配合,持續落實推動辦理。」。

(五)95 年 11 月 23 日內政部第 40 次部務會報部長指示略以:考核時應以「有無落實初核作業」、「是否依規定裁罰」以及「有無確實督促改善」等事項確實督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除函送行政院主計處作為增減地方一般性補助之依據,以促其改善。 

(六)98 年 12 月 30 日 98 年第 26 次部務會報提報:「改善現有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有效方案及新作為--公共建築物部分,分別就都會、城鎮及偏遠與離島等區域,明定各地方政府年度執行目標值」,以有效提昇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率,以加速推動改善執行計畫之完成期程。 

(七)99 年 1 月 14 日 99 年第 1 次部務會報提報:「結合民間力量督促地方政府之積極作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部分:提高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審查及諮詢小組應遴聘肢體、視覺障礙等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所佔之人員比例,及修正督導計畫,請各受督導單位邀請當地民間身心障礙團體與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員參加督導行程。」。 

(八)為配合 101 年 10 月 1 日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10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於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施行。 

(九)配合 104 年第 19 次部務會報紀錄重要工作報告結論:「請營建署檢討評鑑標準,對於實地隨機抽測項目分數比重應予提高,並納入騎樓整平後之配套管理機制,及加強舊有建築物之考核,以落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推動」。

(十)監察院 106 年 2 月 10 日院台財字第 1062230074 號函 105 財正 2 糾正:各地方政府未確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8 條規定進行裁罰,部分於 101 年至 104 年均無罰鍰收入之地方政府在本署考評『改善完成件數』與『替代改善計畫改善完竣案件率』之成績欠佳,凸顯未能積極督促落實裁罰,又未評估地方政府以勘查 輔導方式替代裁罰手段之具體成效……各地方政府應成立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之規定,自 86 年施行迄今已有 20 年之久,詎 11 個 地方政府竟迄未依法成立該基金。 

(十一)監察院於 106 年 2 月 10 日以 106 財調 5 調查意見: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定期昭開無障礙基金管理委員會、宜蘭縣無障礙基金行政成本費用支出未核實支用、部分縣市未能積極尋求公務預算辦理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之改善,反而運用主要收入來源為罰鍰之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顯非合理。

二、目的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 條規定,內政部為推動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建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積極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落實執行清查及改善工作,爰由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考核單位)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 機關等業務考核,以貫徹執行成效。

三、受考核單位及考核頻率、期程 

(一)6 直轄市、13 縣(市)政府(即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以外):每年一次。 

(二)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每二年一次。 

(三)內政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國家公園署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每五年一次。

(四)內政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 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現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現為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 理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現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每五年一次。 

(五)受考核機關分組:依據內政部發布之戶數、人口數、性比例及人口密度統計表,分為都會型、城鎮型、偏遠及離島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俾更能依人口數、居住密度、城鄉型態、建築物類型、人力資源等,有效提升轄內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數量:

1. 都會型甲組(人口數 100 萬人以上):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2. 都會型乙組(人口數未達 100 萬人):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3. 城鎮型: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 

4. 偏遠及離島型: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5. 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國家公園管理署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現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 理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現為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現為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六)考核期程: 

1.當年度受考核機關: 

(1)直轄市、縣(市)政府(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政府除外):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 

(2)本署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107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

2.非當年度受考核單位: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內政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經濟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

四、考核事項(以下考核及相關附件內容得視實際需要逐年調整) 

(一)業務成果考核:(考核項目詳如附件一、考核評分表) 

1. 行政措施 

2. 改善成果 

3. 其他積極作為 

(二)現場考核: 

1. 新建公共建築物包括: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無障礙 客房等項目。

2. 既有公共建築物包括: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無障礙客房等項目。 

3. 騎樓整平:地面順平、坡道處理、水溝蓋方向等項目。 

五、考核組織 

(一)由考核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單位及團體代表擔任考核委員, 組成「內政部營建署(現為國土管理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考核小組」(小組成員得視實際需要逐年調整),並指派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若干人。 

(二)本考核業務委託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以下簡稱為受委託辦理單位)承辦行政事務。

六、考核方式、考核成績及獎懲 

(一)考核方式: 

1. 考核前得召開會議說明本次考核事項及行程,並請與會人員提供意見。 

2. 考核分為「業務成果考核」及「現場考核」兩部分。 

(1)「業務成果考核」部份: 

A. 請受考核機關於 112 年 6 月 30 日前於考核機關指定之建管業務督導考核系統填報完成下列資料,未於指定時間前完成者,該項目不予計分: 

(A)「112 年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考核自評表」 (詳如附件一)。 

(B)相關佐證資料。

B. 受考核機關於填列「112 年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考核自評表」時,應依據評分標準先自評應得分數並上傳相關資料、清冊檔案等佐證;考核單位再依據各受考 核機關之自評分數,查核相關佐證資料之確實性後予以評分;考核單位得抽查清冊檔案,查核填列之統計數據正確性。 

(2)「現場考核」部分: 

A. 考核件數:5 件。 

B. 考核地點選定件數及原則: 

(A)新建公共建築物:考核單位指定 110 至 111 年取得使用執照之新建公共建築物 1 件或其他適當案件。 

(B)既有公共建築物:考核單位指定 111 年已改善完成之公共建築物 3 件。 

(C)騎樓考核單位指定 110 至 111 年完成改善施工之騎樓路段

a.都會型甲組:一條 200 公尺以上或 2 條 100 公尺以上。 

b.都會型乙組、城鎮型及偏遠離島型:一條 100 公尺以上。 

c.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免辦理。 

C. 現場考核通知時間:於考核日期三週前以電子郵件通知,受考核單位應於考核日期一週前填具考核地點適用法規總表、加分項目彙整表及各考核地點建築物目前使 用狀況回復考核單位以供確認,如非屬下列原因之一且逾考核日期前三天者,不予變更考核地點:

(A)考核地點已歇業、停止營業或封閉者。 

(B)考核地點進行室內裝修工程或建築物設施設備維修作業等工程項目並施工中。 

(C)考核地點建築物已拆除。

(D)其他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 

(3)考核單位選定之既有建築物如於現場考核時有「僅辦理 複查,但未進行實質改善者」或「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應進行改善,而未竣工者」等情形者,則「業務考核」之 「改善成果」之改善完成案件數之考核分數依下列原則折減:

(4)非當年度受考核機關應於 112 年 8 月 31 日前,依附件一 「112 年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考核評分表」自評分數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上傳考核機關指定之建管業務督導考核系統。 

(5)考核結束後召開考核檢討會議,並依考核評分結果,對於考核成績未達丙等或考核單位認為有輔導必要之受督導單位得選定作為專案輔導對象,專案輔導方式另訂 之。

(二)考核成績 

1.計算方式:「業務成果考核」考評表配分 100 分,「現場考核」考評表配分 100 分;總成績計算由兩項分數合計為總分 100 分,其中「業務成果考核」分數佔 30%,「現場考核」分數佔 70%。

2.總分外扣分規定:考核事項有以下情形者,以外扣分方式辦理: 

(1)業務考核資料未如期上傳或有缺漏者,得以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A.如以補正方式辦理,以補正日視為資料上傳日,逾期者依下列原則扣分:

B. 如不補正闕漏資料者,該考核項目不給分。 

(2)前次現場考核缺失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改善或改善情形未併同於本次考核資料檢送者,每件外扣考核總分 1 分 (已分案檢送者仍須併同於本次考核資料檢送)。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規定時間提報上(下)半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設置及改善業務辦理情形者,每次外扣考核總分 1 分(已分案檢送者仍須併同於 本次考核資料檢送)。 

(4)前次考核成績獎懲結果未併同於本次考核資料檢送考核單位者,外扣考核總分 1 分(已分案檢送者仍須併同於本次考核資料檢送)。 

(三)考核獎懲: 

1.考核機關另將考核成果提報相關會議報告;考核成績函送受考核機關列入年終考績獎懲。

2.獎懲對象以受考核機關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等核心成員為原則,各受考核機關得視分工情形酌予增加獎勵人數,如有委託鄉、鎮、市、區公所協助辦理者,獎勵人數及額度另依機關人事獎勵辦法辦理。各分組獎懲人數如下: 

(1)都會型甲組獎懲人員以不超過 15 人為原則。 

(2)都會型乙組及城鎮型獎懲人員以不超過 8 人為原則。 

(3)偏遠及離島型、特設型獎懲人員以不超過 5 人為原則。 

3.考核成果評分等次依據評核所得分數區分,各受考核機關得視其人事獎懲規定依下列給予每人額度辦理,獎懲原則如次:

(1)特優:評核分數 95 分以上,記功二次。 

(2)優等:評核分數 90 分以上未達 95 分,記功一次。 

(3)甲等:評核分數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記嘉獎二次。 

(4)乙等:評核分數 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記嘉獎一次。 

(5)丙等:評核分數 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不予獎懲。 

(6)丁等:評核分數 50 分以上未達 60 分,記申誡一次。 

(7)戊等:評核分數 40 分以上未達 50 分,記申誡二次。 

(8)己等:評核分數 30 分以上未達 40 分,記過一次。 

(9)庚等:評核分數未達 30 分,記過二次。

4.受考核機關如經連續 2 年專案輔導後,其評核分數未達前年分數 1.2 倍者,建議上開懲處額度視其人事相關規定予以加倍。 

5.考核機關於 112 年 6 月 15 日前及 112 年 7 月 15 日後以公文或其他方式通知提醒受考核機關上傳填報督導資料,經兩次提醒於 112 年 7 月 30 日前仍未完成上傳填報之受考核機關,建議上開懲處額度視其人事相關規定予以加倍。 

6.考核機關於 112 年 8 月 15 日前及 112 年 9 月 15 日後以公文或其他方式通知提醒非當年度受考核單位上傳填報督導資料,經兩次提醒於 112 年 9 月 30 日前仍未函送之非當年度受考核機關,建議依上開丁等懲處額度辦理。 

7.獎懲結果請併同於下次考核資料回報內政部營建署(現為國土管理署),未回報者下次考核成績依外扣分規定辦理。 

8.現場考核不合格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9.考核結果將由考核單位發布新聞稿,供媒體報導各受考核機關之執行績效;考核成績為特優者,並頒發獎狀勉勵。 

10.考核成果納入下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掌(20%分數)中央對直轄市、縣(市)一般性補助款之核撥。

七、現場考核應配合事項 

(一)現場考核分組、分梯次同時進行,每組由 3 至 5 位考核委員參與,如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原預定時間前往,時間再行調整通知(現場考核場次日期,詳如附件二)。 

(二)現場考核前,受考核單位應向考核小組做行程說明並備齊下列資料以供委員查核(現場考核會議議程詳如附件三,議程內容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1.新建公共建築物:選定地點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含無障礙全區配置圖及設施大樣圖及使用執照勘檢紀錄)、適用法規要求。 

2.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案件審查通過之書圖資料及勘檢紀錄、適用法規要求;如係採變更使用辦理者,並應檢附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書圖資料。

3.至少 200/100 公尺以上騎樓:騎樓整平相關完工資料證明。 

4.依現場考核評分規則提報加分項目資料:填具加分項目彙整表。

(四)有關現場考核行程日期另行訂定;行程如有變動,另於考核前 2 日通知。 

(五)經考核機關確認後之考核地點建築物目前使用狀況與現場不符者,不予計分。 

八、考核經費 

(一)考核委員出席費及考核委員與工作人員交通費、住宿費由受委託辦理單位支應。 

(二)受委託辦理單位應負責提供租用交通工具供考核小組使用。 

(三)各機關代表之差旅費,由各機關自行依規定報支。

九、其他配合事項 

(一)現場考核行程中如需協助租用交通工具、代訂住宿及午餐便當,請受考核單位協助配合,並檢附收據向受委託辦理單位核銷。 

(二)請受考核單位提供場地召開實地現場考核會議。 

(三)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之事由必須延期考核,受委託辦理單位將另行電話通知受考核單位。 

(四)考核小組謝絕各項禮品或紀念品,請務必配合。 

(五)請受考核機關密切配合受委託辦理單位之相關聯繫及協助事項,如有業務準備或其他配合疑義,請與該單位承辦人聯繫:許立德,聯絡電話︰(02)8771-2600,傳真:(02)8771-2709,或 洽內政部營建署(現為國土管理署)承辦人:廖志明,聯絡電話:(02)8771-2706。 

十、本計畫簽報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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