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4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輪椅觀眾席位」

 

關於既有公共建築物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設置建築物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檢討事宜1案

內政部108.12.3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21277號函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7日府授都建字第1083253194號函辦理。

二、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本部業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認定原則),於本認定原則第2點已明定:「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改善無障礙設施之項目如下表,其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查屬A-1類組之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應依該規定檢討改善無障礙設施,其如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檢討輪椅觀眾席位設置與改善。

三、至有關本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者,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3及第4條附表4應檢討「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設置項目、設置標準及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處理原則1節,本部102年4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846號函已有明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本部已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4項規定訂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查自97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間之本規範第7章輪椅觀眾席702通則702.2數量已明定:「輪椅觀眾席位之數量不得小於表702.2規定。」,惟「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座椅席位數分別計算」之規定,於本部101年11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之本規範始有納入實施。

五、綜上,各項無障礙設施之檢討標準,應符合設置當時(即變更使用掛號申請日或令其改善日)之本規範之規定辦理。輪椅觀眾席位之設置如係依97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間之本規範規定進行檢討,尚無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座椅席位數分別計算規定之適用。至如為102年1月1日起始要求設置者,則應依設置當時之規範規定辦理。另至臺北市政府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全文、附錄2修正規定對照表)
內政部108.1.4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7.1生效(修正規定對照表)
內政部109.5.11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5039號函修正部分規定(勘誤對照表)(全文-最新)


第七章 輪椅觀眾席位

97年版     自97年7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101年版   自102年1月1日施行

108年版   自108年7月1日施行

有關輪椅觀眾席位設置數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已有明定,刪除本規範輪椅觀眾席位數量規定,並明定座位地面如有高低差 且無適當阻隔者,應設置防護設施,以確保使用安全性。


監察院 糾正案文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無障礙座位設置案    110教正0005






2022-02-23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 Facebook


毛寶貝生命教育中心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23日上路 遛狗記得要繫繩免受罰

2022-02-23

【新北市訊】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核定,今起正式上路,25日起民眾遛狗未繫繩、故意使用劣藥治療動物、特定寵物買賣業者沒有提供定型化契約給購買者等及危害動物風險行為,都將依照動保自治條例裁罰,而違法製造、販賣金屬套索俗稱山豬吊,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另外,民眾攜帶寵物到動保處、動物之家施打狂犬病預防注射將收費150元。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和狂犬病預防注射收費標準23日已公告在市政府公報,按照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自治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2月25日起自治條例和收費標準正式生效。

 為保障高齡、殘疾毛寶貝長期照護需求,新北市政府率先納入動物照顧服務管理,規定經營特定寵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須符合專業人員照護及基本設施等資格,取得認證後才能經營,違者將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至7萬5,000元罰鍰,並得按次裁罰,後續管理辦法將另行發布公告。

 為避免民眾買賣寵物的消費糾紛爭議,特定寵物買賣業者應將公版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並提供給購買者,違反規定者也將處以新臺幣3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裁罰。

飼主帶寵物散步沒鏈繩易引發公安事件,也有法可罰,飼主如果讓寵物到處趴趴走,將裁處3,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並得依次裁罰,以避免影響用路人安全,避免憾事發生。但考量原住民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不受此限,而寵物運動場內不需使用練繩繫住,但飼主仍應該陪同寵物使用相關設施,才能寵物玩得開心,顧得到寵物安全。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新北市是友善動物城市,動保自治條例從飼主、動物醫院、特定寵物販賣業者、動物長照機構及山豬吊販賣業者等多方層面,加強相關人員管理及照顧動物責任。呼籲市民朋友攜手共創友善動物居住環境,提高社會保護動物意識,健全動物福祉。







2022-02-22

【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診所設置基準〕增列友善設施規定

 

監察院新聞稿  

109-04-24。怠於推動「診所」無障礙設施, 監委王幼玲、趙永清糾正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時又為「診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長期以來對「診所」無障礙設施怠於推行,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趙永清提出的調查報告,糾正衛生福利部。 

監委王幼玲、趙永清指出,據衛福部調查全國各縣市9237家「符合健保西醫診所」,設有無障礙通道僅3298家、有無障礙廁所僅2488家,占全體比率為35.7%及26.9%,至108年底止僅1家診所通過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成效不彰,影響障礙者及行動不便長者的平等就醫權益。然105年6月營建署著手修改「既公共建築物範圍」,評估將「診所」納入無障礙設施規範,但是衛福部非但未派主管單位出席會議,對營建署函詢納入不同規模診所不同障礙設施的去函,亦不表達意見,而以醫師公會、診所協會的反對函回覆。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衛福部面對醫事團體推動診所無障礙設施的不同意見,疏於溝通協調,對於無障礙設施的法規規定甚為陌生,甚至以為要比照醫院的標準,一昧擱置延遲診所納入無障礙規範的檢討時程,除不利分級醫療推行,影響障礙者平等就醫的權利,亦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規定,應澈底檢討改進。 

兩位委員指出,為配合衛福部醫療分級之政策與兼顧身心障礙者就醫之權益,105年6月營建署擬將「診所」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既有公共建築物,擬把「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及「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00平方公尺之診所。」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之範疇。估計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85家診所,需檢討7項無障礙設施;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00平方公尺約873家診所,必須設置4項無障礙設施(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等4項)。 

監察委員王幼玲、趙永清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除依規模有不同的無障礙設施種類的設置規範,另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遇有特殊情形,確有困難者可以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然衛福部與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對無障礙法規規定毫無所悉,對於業者提出的問題未思解決之道,一昧擱置延遲診所納入無障礙規範的檢討時程,影響障礙者平等就醫的權利,亟待檢討。

糾正案文  調查報告


民團支持修法 建立診所更友善無障礙就醫環境 | 政治 | 中央社 CNA

2022/2/16 13:07(2/16 17:31 更新)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6日電)衛福部日前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修正草案,新設診所須符合環境友善規範,受到關注。多個民間團體今天表示,「診所要進步,支持衛福部」,支持修法建立診所更友善無障礙就醫環境。


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草案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以下稱本標準) 自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變化,預計於一百十四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並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醫權益,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增加就醫之便利性及可及性,使診所之發展符合現行趨勢,爰擬修正診所友善設施之規定,並參照本標準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修正第九條及其附表名稱為診所設置基準表。

修正規定 

「診所設置標準表」修正為「診所設置基準表」並新增<友善設施>

 

修正說明 

1. 新增項次。 

2. 鑑於我國人口結構變化,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就醫權益,使診所之發展符合現行需求,增加就醫之便利性及可及性,爰增列友善設施,其中包含通路、廁所及掛號、結帳櫃台及服務台。 

3.考量既有之診所配 合設置友善設施有其困難度 ( 包括廁所管線、使用空間、隔間均須變更 ) ,爰訂有免受友善設施規定之限制情形。

 

<友善設施> 

(一) 通路 

1. 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1) 主要出入口淨寬應達九十公分以上,且無高差。有零點五公分至三公分之高差者,應設二分之一之斜角;高差逾三公分者,應設置坡道或昇降設備、升降平台,其高差未達三十五公分者,得以併設服務鈴之活動式斜坡板代之。 

(2) 診所室內通路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且應順平及可通達櫃台、診間及廁所。 

(3) 診間門淨寬依下列規定: 

A. 通達診間之通路淨寬大於一百十公分者,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淨寬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 

B. 通達診間之通路淨寬大於九十公分未達一百十公分者,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C. 通達診間之室內通路行進方向與診間門開啟方向一致,或診間門前方已可提供直徑一百五十公分之迴轉空間者,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 淨寬不得小於七十五公分。 

2. 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 

(1) 主要出入口淨寬應達九十公分以上,且無高差。有零點五公分至三公分之高差者,應設二分之一之斜角;高差逾三公分者,應設置坡道或昇降設備、升降平台。 

(2) 診所室內通路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且應順平及可通達櫃台、診間及廁所。 

(3) 診間門淨寬依下列規定: 

A. 通達診間之通路淨寬大於一百十公分者,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淨寬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 

B. 通達診間之通路淨寬大於九十公分未達一百十公分者,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C. 通達診間之室內通路行進方向與診間門開啟方向一致,或診間門前方已可提供直徑一百五十公分之迴轉空間者,門開啟後實際可供進出之 淨寬不得小於七十五公分。 

3. 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由人行道、騎樓或道路至診所,及診所內部,均應有一條以上,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通路。 

(二) 廁所 

1. 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1) 應設坐式馬桶,其兩側設有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三十三公分至三十七公分,且兩側扶手上緣應高於馬桶座墊上緣二十五公分至二十九公分。 

(2) 得設置活動式扶手,上開間距應於活動扶手使用狀態下量測。 

2. 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應設置一間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符合「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廁所盥洗室之規定。 

(2) 符合以下規定: 

A. 門淨寬八十公分以上,且無門檻或已順平處理。 

B. 設置座式馬桶,其中心線兩側各三十五公分處設有扶手。 

C. 內部迴轉空間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 ( 迴轉空間邊緣二十公分範圍內,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部分,得計入迴轉空間 ) 。 

D. 洗面盆高度在八十公分以下,且其底下應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 

3. 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廁所一間以上。 

(三) 掛號、結帳櫃台及服務台 

1. 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得設置一處,符合下列規定: 

(1) 檯面應距離地板七十公分至八十公分,且檯面下應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 

(2) 地面平整、防滑,且易於通行;坡度應在五十分之一以下。 

2. 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應設置一處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 

(1) 檯面應距離地板七十公分至八十公分,且檯面下應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 

(2) 地面平整、防滑,且易於通行;坡度應在五十分之一以下。 

(3) 櫃檯前應有直徑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 

3. 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一處以上,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掛號、結帳櫃檯及服務台。 

備註 

1. 樓地板面積:依醫療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六款所定登記事項 「醫療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認定。 

2. 下列情形,免受友善設施規定之限制: 

(1)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月○日修正發布前已開業之診所。 

(2) 私立診所於本標準一百十一年○月○日修正發布後,單純更換負責醫師,未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及樓層 、服務設施裝備, 且醫事人員及診療科別均維持現狀,於新舊負責醫師完成簽訂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契約,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為登記事項變更。 

3. 膝蓋淨容納空間: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當輪椅使用者必須進入桌檯或洗面盆下部空間時,距可靠近之邊緣二十公分之範圍內,淨空間之最小高度為六十五公分; 距邊緣二十公分至三十公分處,淨空間之高度由六十五公分逐漸降低為二十五公分。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10年12月13日本會就衛福部所提「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增列無障礙設施相關事宜,提出以下建議:


(一) 鑑於人口老化快速及維護身心障礙者就醫便利之權益,衛福部積極發展多元友善就醫環境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會敬表樂見與支持。然就增列無障礙設施相關事宜,本會提出建議如下:


1. 須符合不溯既往之原則,僅限適用於新設立之診所;針對現行既有診所,應以鼓勵補助取代強制性要求,經費應以健保總額以外費用為來源。


2. 原址變更負責醫師因硬體環境並未改變,亦不予追溯。


3. 新設立診所依照總樓地板面積不同,而各有不同無障礙友善設施的規範標準, 貴部應予輔導,並於公告時訂定宣導緩衝期之日出條款。


4. 對偏鄉、山地、離島地區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為免因法規要求過於嚴格,影響醫師於偏鄉、山地、離島地區設置診所之意願,應有例外之規定。


5. 依衛福部110年7月22日研商「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增列無障礙設施相關事宜第四次會議紀錄,其附表所附之相關規範仍有部分窒礙難行,包括如廁所兩側皆規定須設有扶手及櫃檯服務台之高度等規範,建議應彈性放寬修正,以能達成病患就診便利性之目的即可。


(二) 醫療院所提供全人醫療服務,除有形硬體無障礙設施外,秉持人文關懷精神更是強調之核心價值,建請衛福部就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硬體設施方面,應彈性放寬,讓所有醫療服務軟體、硬體均能達到無障礙,讓民眾感受到友善專業的服務,此乃醫療尊嚴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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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30

2020 馬路好行評選

 

出席馬路好行頒獎典禮 蘇揆:全力改善道路建設 讓民眾用路更安全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20)日出席「馬路好行」頒獎典禮時表示,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相當重視道路建設,政府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已投入許多預算與資源,希望改善各地道路建設。而藉由今天的頒獎,希望能樹立典範,讓全臺各地的道路設計、監造、維護、管理等各方面皆能做好,讓國家更進步、民眾更安全。院長也請相關部會善用科技執法方式,加強改善易肇事危險路口,對於違法者,也請執法單位從嚴認定,不容許違規者討價還價;同時針對酒駕刑事案件,亦採從嚴審核是否易科罰金,以杜絕違法者僥倖之心。

蘇院長表示,沒有道路就無法出門,也不能回家,因此道路建設至關重要,需要投入大量資源。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相當重視道路建設,因此政府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不斷投入預算及資源,希望改善各地道路建設,讓民眾快樂出門、平安回家,也因為各地方道路建設的改善,使民眾用路更安全、經濟更發展、活動更方便。

蘇院長指出,過去部分道路設計不夠周延,或在建築方面仍有待精進,因此政府辦理此一獎項,希望中央與地方相關人員,從道路的設計、監造、維護、管理等各方面皆能做好,讓國家更進步、民眾更安全,同時也藉由頒獎給執行良好的個人、團隊、機關,希望能樹立典範,讓其他機關借鏡學習。

蘇院長強調,地方建設不分黨派,只要能做得好,政府皆會大力支持。他今天出席此一頒獎典禮,亦藉此機會向國人宣示,政府希望地方能獲得改善,愈做愈好,例如苗栗縣聯合大學聯外的聯大路,因地形關係造成高低落差甚大、道路又多彎道,導致學生出入時常發生交通事故,釀成多起傷亡悲劇。他先前視察苗栗時,苗栗縣徐耀昌縣長就特別爭取相關道路改善工程,他也當場同意由中央全額補助2.5億元,如今該工程在下(2)月即將通車。徐縣長不僅發現聯大路的道安問題,在過程中更是盡心盡力,即使公務繁忙,也親自主持每一場道安會報,殊值肯定。

蘇院長談到,政府對改善道路已投入許多資源,民眾滿意度也大幅提高,但我國車禍傷亡人數始終未下降,因此他在今(111)年的第1個上班日就親自邀集相關部會進行討論。蘇院長表示,日本也曾發生此一問題,但日本在10幾年內即明顯改善,我國也應努力學習,因此他特別要求相關部會針對應改善的道路需更加精進,例如針對行人穿越道線退縮部分,相關部會由原先盤點的670處,一路增加到最後的1,322處,並感謝內政部營建署立刻針對各縣市所盤點的路口進行改善。

蘇院長進一步表示,基於道路安全而有必要退縮的路口,以及利用科技執法輔助相關道路管理、應有的配套措施與監視器裝設等事項,請內政部營建署與相關單位均須加強,並一次性改善。至於道路工程、道路標線、標誌、號誌及相關法令等,若有改善之處亦需全面予以處理。蘇院長強調,執法應是「零容忍」,不容許違規者討價還價、僥倖通過,否則車禍往往因此發生,造成的傷亡更是天人共憤。針對酒駕刑事案件,法務部已提出強力執法措施,縱算法院判決違法者得易科罰金,仍請相關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審核是否易科罰金,不可輕易准予易科罰金,以杜絕違法者僥倖之心。

蘇院長指出,今天頒獎主題是「馬路好行」,意即路即使好行,民眾在用路時也須確實遵守及注意相關規範,重視道路安全。最後,蘇院長再度感謝內政部舉辦此一提升道路品質的活動與計畫,也感謝評審委員辛苦協助評選,以及相關地方政府等機關團隊一起努力,希望經由大家努力,讓新的一年道路好行、馬路好行,大家都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蘇院長於致詞結束後,首先頒發亮點案件特優6件及一般案件特優3件,並逐一致贈獎盃與獎狀予地方行政機關、設計、監造及施工單位等得獎團隊。隨後,院長亦現場揭曉並頒發評審團特別獎予新北市政府與屏東縣政府。蘇院長並與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內政部長徐國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顏久榮及獲獎團體等,一同與「共同推動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維護公共通行權」宣言看板合影留念。

 

馬路好行頒獎 徐國勇:再投入250億改善路口安全

內政部今(20)日下午舉辦「馬路好行」頒獎典禮暨成果展,行政院長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等均親自出席,徐國勇表示,「市區道路提升道路品質計畫1.0」屬前曕基礎建設的一環,在106至109年間,中央投入209.4億,補助地方執行1,407件工程,接續2.0計畫已於110年啟動,於113年前將再投入250億,期藉由道路改善的方式,落實以人為本精神,建置更安全友善,可供全齡化使用的市區環境。

前瞻基礎建設經費投入 加速市區道路蛻變

    徐國勇指出,「市區道路提升道路品質計畫1.0」經由市區道路環境與硬體維護的更新,健全無障礙空間與強化交通安全,同時也經由道路改善串聯當地景點及重要的生活場域,再造城市景觀、提升生活品質,讓民眾享有安全又舒適的通行環境,也能帶動地方周邊產業發展。

落實「以人為本」精神 建置安全暢行的公用通行道路

徐國勇說明,為推廣友善道路環境,中央於110年起持續推動「提升道路品質計畫2.0」,除延續改善道路硬體設施外,本期更將路口通行安全列為重點目標,包括「增加庇護島」、「行穿線遠離路口」、「縮短行穿線距離」、「路口人行道擴大」、「安全停等空間」、「增設行人號誌」、「共桿及纜線下地」、「增設左轉車道」與「縮減車道寬度」等,以確保用路人安全。

內政部表示,馬路好行評比,共有138案報名參選,經評選有80案獲得特優、優良及佳作等肯定,其中新北市「新北市淡水區亮點計畫」與屏東縣「漫步阿猴城-眷村周邊綠網串聯計畫」等2案,更獲評審團特別獎肯定。

此外,為感謝產官學界協力推動提升道路品質計畫,本次活動亦頒發公務人員個人貢獻獎24名、民間人士熱心公益獎9名、輔導及評審委員前瞻領航17名。

內政部指出,這次獲獎的作品,對於翻轉地方發展及跨域整合均有優異的表現,像是「新北市淡水區亮點計畫」是以淡水海關碼頭、漁人碼頭為主要改善區域,將周邊歷史建物紅毛城、海關碼頭、滬尾砲台及漁人碼頭整體活化,利用臺2乙線人行步道、自行車道改善與串連,營造人本友善的步行空間與低碳旅遊路線,讓遊客從淡水捷運站一路暢遊到漁人碼頭。

另屏東縣「漫步阿猴城-眷村周邊綠網串聯計畫」,則透過勝利星村的街道徒步區與路側人行空間改造,保存眷村歷史與文化場域特色,並結合文化部「屏東飛行故事」計畫形成新文化商圈,再創城市新魅力。

今日頒獎典禮出席的貴賓,包括行政院長蘇貞昌、政務委員羅秉成、內政部長徐國勇、營建署長吳欣修、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顏久榮,與各縣市政府及獲獎單位施工團隊。除頒獎典禮外,也邀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台灣視障服務發展協會及獲獎單位,共同分享與交流案件執行經驗,現場並提供多元互動裝置,實境體驗身心障礙者與弱勢族群,在日常道路與行動面臨的挑戰與不便,讓馬路好行政策更具意義。


2021-12-20。營建署公布「馬路好行」選拔成績於111年1月20日頒獎


營建署舉辦前瞻基礎建設-市區道路提升道路品質計畫「馬路好行」,鼓勵地方政府推動優良的公共建設工程,經過初評、實地評比及複評三階段審查,選拔成績已出爐。本次評比依據工程規模分為「亮點案件」及「一般案件」兩組,共有138件報名參選,亮點組選出特優、優良各6件及佳作7件;一般組特優3件、優良21件及佳作37件,獲選者在工程執行成效上,展現「跨域協調整合」、「維護公共通行權的社會共識」、「建立良好示範案例」的三大目標,無論是提升整體道路服務品質或建構優質市區道路環境,其投入的努力得到評審小組肯定。

營建署表示,「馬路好行」頒獎典禮將於111年1月20日(四)下午假臺北市富邦銀行國際會議中心登場,現場同時有獲獎工程展覽,呈現「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執行成果。

營建署指出,本次獲「特優」肯定的亮點案件,分別是宜蘭縣「宜蘭溪南綠色轉運亮點計畫」、新北市「淡水區亮點計畫」、苗栗縣「漫步苗北雙城-頭份竹南城市慢行綠網建置計畫」、南投縣「南投縣東埔溫泉區景觀風貌形塑與生活環境路網整合計畫」、彰化縣「彰化市人本城區環境整合計畫」及屏東縣「漫步阿猴城-眷村周邊綠網串聯計畫」。特優案件共通點除了道路工程硬體維護更新外,更經由市區道路環境的改善,串聯當地景點及重要設施達到城市翻轉印象,創造不同景觀新面貌及改善當地的休閒觀光環境,工程執行中,主辦機關也發揮跨域整合能力,透過公私協力方式,凝聚公共通行權的社會共識。

營建署進一步表示,一般案件共3案榮獲特優,分別是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林場生活步道工程」、新北市「板橋臺藝大周邊環境改造計畫」及臺南市「臺南市海安路(和緯路~中華北路)及公園南路(西門路~海安路)道路優質化工程(第一標-海安路)」。上述工程完工後,提供用路人無障礙通行及周邊重要據點之串聯,落實「以人為本」的優質道路環境。

營建署最後表示,期盼透過「馬路好行」的評比,向社會大眾說明提升國內道路品質之成效外,也鼓勵縣市政府積極檢視區域內道路,投入相關資源,以改善道路環境及維護公眾通行權益,讓民眾享有安全又舒適的通行環境,也能帶動地方周邊產業發展。



2022-01-11

臺北市雙語教育白皮書

 

北市致力建構國中小100%雙語教育 柯文哲:雙語教育發展將改變臺灣整體文化


《臺北市雙語教育白皮書》發布會及論壇〜2026年市立國中小100%實施雙語教育

【臺北報導】為求持續推動臺北市雙語教育永續發展,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於中山國民中學舉辦《臺北市雙語教育白皮書》願景發布會及論壇〜建置校園雙語環境、培養跨語學習力。邀請LTTC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研發長吳若蕙博士主講「臺灣CLIL教師專業職能參考指標」、臺北市教育局雙語推動辦公室課程督學主講「雙語專長證明書草案說明」、臺北市立大學雙語研究中心執行長劉述懿教授主講「雙語教材研編」以及臺北市立大學何希慧教授主講「雙語教學親師生滿意度問卷」,進行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經驗分享與專業對話,穩健臺北市雙語教育之推動。引領現場貴賓共同體驗北市精彩雙語教育,並發布《臺北市雙語教育白皮書》。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透過「雙語課程學校」及「雙語課程前導學校」雙軌同步,系統性穩健推動雙語教育。為長遠規劃本市雙語教育之實施與推動,創全國之先,邀請長期關注雙語教育發展之專家學者,訂定本市雙語教育白皮書,以提升英語的學習深度與廣度,培養學生於日常生活中自然的突破文化和語言藩籬,順利與國際接軌。

 本市雙語教育之推動,透過「建置校園雙語環境、培養跨語學習力」之推展,訂定六大目的:完備臺北市各級學校的雙語軟硬體環境,打造虛實整合的雙語情境;增強各級教育人員的雙語知能;推動雙語進行學科教學的實踐;提供學生校園生活之雙語使用機會,回歸語言的溝通本質;提供雙語教學資源平臺,整合各校資源並研發符合臺灣情境之雙語教材;累積經驗發展出符合臺灣之本土雙語教育模式,以達成完備之臺北市校園雙語環境,提供全方位的雙語教育進而培養具備跨語實踐與國際移動力的雙語新世代。

 臺北市自106學年度起,率全國之先推動「雙語課程學校」計畫,以三分之一課程進行雙語教學,迄110學年度共有51所學校參與,111學年度將有79所學校參與;另「雙語課程前導學校」計畫,以每週至少增加1節以英語融入領域課程,110學年度共計有85所學校參與,111學年度預計有100所學校。雙語教育白皮書,深入淺出的點出本市雙語教育的發展脈絡,在實際推動目標及執行方案上,以「建立專責雙語機構、完整師資聘用及增能、研發本土雙語教材、建構雙語沉浸環境、建構教師與學生之雙語形成性評量機制、建構雙語教學輔導網絡、雙語教學獎勵制度、成效評估之作為」等八項方案,期能創造臺北市優質雙語教育品牌,造福所有學子。

 經過四年的雙語課程辦理後,現場亦展示本市自編國小一至四年級雙語教材及與民間單位合作影音教材和聽說評量等,另針對109學年度實施雙語課程之28所國中小親師生之成效評估報告指出,96%的家長覺得雙語教學能增進孩子英語學習的機會與興趣,81%的學生覺得老師用雙語教學可以提升自己的雙語溝通能力,74%的學生覺得老師用雙語來教學,可以同步增進自己對學科知識的了解;93%的教師認同雙語教學可以啟發學生用英語學習學科知識的動機,在在顯示本市雙語課程廣受師生及家長的歡迎及肯定。111學年度總計79校成為雙語課程學校,朝本市國中小校數38%之目標邁進。柯市長藉此活動,主持起跑準備儀式,期勉111學年度即將轉型之雙語學校加入現有雙語學校的行列,建立本市雙語教師證照制度,共同為臺北市的雙語教學打拚,一起實踐「雙語教育」的教育理念,也期盼各方教育先進與單位不吝給予建議,提升臺北市雙語教學的質與量,未來將朝2026年達成100%公立國中小皆轉型為雙語課程學校之目標邁進。

最後,本市發布之「臺北市雙語教育白皮書〜建置校園雙語環境、培養跨語學習力」,將置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公告,歡迎踴躍下載。 

 

1110110臺北市雙語教育白皮書-0108上網公告


《臺北市雙語教育白皮書》發布會及論壇〜建置校園雙語環境、培養跨語學習力

 

 


2022-01-02

台南市政府第二官方語言專案辦公室

 

Tainan City Office of English as the Second Official Language

台南市政府第二官方語言辦公室

https://oeasol.tainan.gov.tw/


Oeasol Tainan | Facebook



台南市民英語資源網

https://englishresource.tainan.gov.tw/

 

台南積極輔導寺廟建置英語友善環境 展現宗教文化的國際觀光軟實力


2022-01-02

素有文化古都之稱的台南,轄內蘊藏多元的宗教文化,每年吸引許多外籍遊客到訪,對於想深入了解寺廟文化之外籍遊客而言,藉由雙語寺廟建置可以提高民眾接觸英語的環境,並吸引國際觀光客前來體驗臺灣宗教文化,以促進國際間宗教文化觀光交流及增進宗教觀光產值。

 

市長黄偉哲表示,台南做為眾神之都,又是一個國際化的都市,外國觀光客到台南幾乎都會到寺廟參觀,英語友善寺廟其實就是做好國民外交的表現。如果國際觀光客知道台南的寺廟可以提供雙語的服務,一定更樂意前來。基於多元文化交流,民政局自106年與市府第二官方語辦公室合作,輔導及推動宗教寺廟建置中英語環境,力求展現文化特色與促進宗教觀光,有效提升台南市宗教文化的深度、廣度及能見度,並受理各宗教團體申請英語友善標章認證,積極鼓勵更多寺廟建置雙語環境服務。

 

民政局長姜淋煌表示,為了讓國際友人也能輕鬆體驗,民政局持續配合第二官方語言辦公室推動英語友善寺廟環境建置,目前台南市獲得英語友善標章環境的寺廟計有25家,其中有15家寺廟已完成設置雙語籤詩,讓外國遊客也能看懂籤詩,歡迎外籍朋友前往參拜時可以多加使用,了解各家寺廟的文化。

 

台南市政府今年度輔導計畫的寺廟有位於白河區的火山碧雲寺以及北區玉皇玉聖宫,其中白河區的火山碧雲寺完成翻譯適用該寺廟之籤詩,共翻譯成中、英、日3種語言版本。該寺廟更將翻譯完成之歷史簡介印製成觀光導覽摺頁供民眾自由拿取參閱,促進台南市宗教觀光。另外,北區玉皇玉聖宮今年度也完成了該廟宇中、英、日語導覽手冊、廟宇簡介、參拜流程、道教敬拜方式說明、點燈服務及聖匾與楹聯等之翻譯。









2021-11-29

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內政部102.7.4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定發布

一、為利公寓大廈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防墜設施,特訂定本原則。

二、設置於外牆開口部之防墜設施:

(一)水平式推拉窗戶:
1. 得設置鋁窗檔塊或兒童安全鎖等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一。
2. 全部開啟者,得於開口處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二至圖例四。

(二)上下推拉式窗戶:
1. 開啟位置以設置在頂端為原則,如設置於下端,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其可開啟寬度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五。
2. 如下端窗戶為全上推式開啟者,得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六至圖例八。

(三)外推式窗戶:
1. 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小於十公分,詳圖例九至圖例十二。
2. 開啟寬度超過十公分者,得設置折疊固定式防墜格柵,其間隔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十三至圖例十六。

三、設置於陽臺或露臺之防墜設施:

(一)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條規定,其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且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二)陽臺或露臺之欄桿有立足點供兒童攀爬者,防墜圍籬應從陽臺底部施做。

(三)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上方或自底部起裝設之防墜圍籬,應符合第四點規定,詳圖例十七至圖例二十一。

(四)陽臺或露臺設有緩降機者,其防墜圍籬以不妨礙緩降機操作為原則,詳圖例二十二。

四、設置防墜設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防墜設施需妥善固定,並具有簡易拆卸、開啟或破壞之特性。

(二)使用材料及型式,宜儘量降低對視覺之衝擊及對公寓大廈立面之影響,且應注意材料使用年限,避免材料腐蝕等影響美觀及安全。

(三)防墜圍籬應選用鋼索等具有彈性之材料,其選用時,應考量設置開口之位置及面積大小,並不得加設水平式橫條。

(四)防墜圍籬材料採用鋼索者,其間距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抗拉強度(依CNS2111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應大於一百四十公斤(kgf)。

五、外牆開口部、陽臺或露臺之下方,以不配置傢俱(含固定式)為原則。如配置傢俱者,其頂端可立足面與開口下緣間之臺度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第五款所定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六、防墜設施如設置於緊急進口處,其構件應具有無需使用特殊工具或專業技能即可卸載之特性。


 圖例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防墜設施」之設置原則一案

內政部106.4.10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5317號函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都市發展局106年3月1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6248300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依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2年4月2日台立內字第1014000301號函附審查報告七、所載:「有鑑於市面上『兒童防墜設施』種類繁多,惟未必所有防墜設施均不妨礙逃生安全,或不突出於外牆面,為使民眾安裝兒童防墜設施時有所依循,並落實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修法意旨,內政部應於一個月內公告『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之認定標準,並應廣為周知。」。本部爰依上開附帶決議於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頒「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設置之防墜設施如符合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能任意加以禁止。

四、按上開設置原則係屬條例第8條第2項「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之認定標準。貴府都市發展局來函所詢案件之設置方式是否有違條例第8條第2項「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貴管權責,請依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逕復陳情人。



2017-08-29

















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