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重要政策
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2023-2027)〔113-07-02〕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a398fe41-4b21-4b9f-9450-7428d4332a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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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監察院巡察行政院〔113年12月23日〕
監察院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代表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就「保障行人通行安全成效與檢討」議題發言
監察院今(23)日巡察行政院,由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共同代表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就「保障行人通行安全成效與檢討」為題發言,呼籲政府正視日益嚴峻之行人安全問題。國外媒體更以「行人地獄」形容臺灣的交通,不僅引發輿論高度關注,民間團體更舉行「還路於民大遊行」,然民間團體大聲疾呼未歇,今(113年)農曆春節假期甫過之2月22日傍晚,彰化縣伸港鄉三姊弟於放學返家途中,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時竟遭休旅車撞傷,10歲、9歲的姊妹與死神搏鬥數月後,先後宣告不治,實令人不捨。
2位監委指出,監察院為保障行人與兒童穿越馬路之生命安全,已提出「我國兒少交通事故傷亡增加案(111交調0012)」、「行人路口事故死亡案(113交調0005)」、「行人無障礙與安全地理資訊系統案(113交調0026)」三篇調查報告,行政院雖提出建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用路環境,並宣示將挹注400億元推動「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期達成「2030年行人死亡人數下降50%」之目標。
然道路交通事故之防制,涉及工程、教育、宣導、監理、執法、管制考核等諸多面向,我國現有道路交通環境以車流效率為主,都市計畫長期忽視人行空間環境,對於弱勢用路人極不友善,行政院允宜正視以下監察院提出問題癥結,並澈底檢討。
近10年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件數及死傷情形呈現增加態勢,且逾半數發生在路口,未能保障行人通行安全
長期以來我國交通規劃著重車流效率,形成以「車輛」為主,缺乏人本交通理念,導致都市地區車流持續成長,道路交通擁擠,並壓縮人行步行的空間,加上停讓觀念薄弱,駕駛人不良習慣,致常發生汽機車駕駛人不停讓行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近10年行人於路口發生道路交通傷亡事故,逾8成發生在市區道路,未能建構友善安全的人行環境
部分有關行人安全之規範對於人行環境未臻明確,如行人穿越道線退縮等標線、標誌、號誌規定,僅有設置原則,卻乏設置案例及詳細運用解說,尚需加速整合公路、市區道路兩套規範,以致力實現友善且安全的人行環境。
我國都市計畫編製及配置圖欠缺「人行空間、步道」獨立章節及整體思維,導致未能建置全市性人行系統,難以實現都市計畫法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之意旨
政府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階段之審議,主要仍由土地使用容積率等面向思考,長期忽視都市內人行空間環境,導致整體都市計畫缺乏合理有系統之人行空間規劃,難以實現都市計畫法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之意旨。
取消駕照換照制度後,對於未繳清違規罰鍰者,並無有效因應之配套措施,長期容任違規者不守法行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件數逐年攀升之原因之一
近10年交通罰鍰未結案件成長逾11.5倍,且累犯者近218萬人,此囿於駕照管理制度之缺失,不僅長期助長駕駛人不守法的行為,亦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件數逐年攀升,死亡人數無法下降之原因之一。
交通安全教育推動多年,流於概念性口號宣傳,未能澈底建立汽機車駕駛人停讓觀念及文化
據行政院第14期院頒方案(112-115年)指出,我國行人交通事故死亡前十大肇因,前2名為行人欲穿越道路的過程中,遭到未注意車前狀態或搶越行穿線的車輛撞擊而死亡,合計超過50%,顯見我國駕駛人停讓行人之觀念及行為仍有待改進;第3名為行人違規穿越及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地下道及天橋,約占15%,亦顯示行人的安全用路行為亦有待加強。
如何有效降低國內兒童機車乘客傷亡風險,有賴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審慎分析評估
針對兒童道路交通事故傷亡多為「機車乘客」部分,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應正視此一課題,審慎分析評估並積極研謀處理對策,以有效降低兒童機車乘客傷亡風險。
國內許多少年因打工或偏鄉就學需要,加之所在地大眾運輸可近性低,致出現無照駕車情事,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宜深入分析掌握少年無照駕駛之原因,以求根本性的改善
我國平均每年約有6~7000名少年因無照駕駛機車造成傷亡情形,迄今仍未能有效降低,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允宜深入瞭解少年無照駕駛機車之癥結原因,透過學校及家庭教育宣導、監理制度檢討與修法、改善偏鄉公共運輸服務及完善交通工程設施等措施研謀精進改善作為,並針對少年無照駕駛累犯情事,藉由轉介社政、教育單位瞭解及分析少年是否受心理因素或外力影響,致發生無照駕駛之危險行為,以求根本性的改善。
現行「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實施成效未盡理想,未能達到「每年降低兒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受傷人數零成長」之設定目標
現行「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對於兒少交通安全,雖已設定「每年降低兒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受傷人數零成長,並採滾動式檢討管理」之預期目標,然實施成效未盡理想,仍有待行政院予以正視,藉由刻正依兒童權利公約(CRC)大幅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積極以公共衛生之角度,透過法制面強化兒少交通安全。
現行兒少交通事故傷害數據監測機制所投入之預算與資源仍相當不足,未能從公共衛生角度切入兒少交通安全改善問題
目前國內對於兒少交通事故傷害數據監測機制所投入之預算與資源仍相當不足,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允宜從公共衛生之角度,透過現行已進行介接相關部會資料庫串接數據,進行有效之細部分析,以澈底瞭解兒少交通事故成因與風險因子,據以研擬改善策略與防範計畫,並加強後續教育宣導、預防措施及建立傷者照護支持系統,以有效減少兒少交通事故衍生之公共支出。
交通部回應:持續改善道路交通工程 加強兒少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部次長伍勝園表示,113年1-9月之30日死亡人數已較去年同期減少2.7%,行人死亡人數已較去年同期減少1.6%,將持續透過「完善道安政策計畫及法規」、「改善道路交通工程」、「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等措施,以解決我國交通問題,並協助地方政府落實保障行人通行安全。
目前交通部與內政部積極推動4年400億元「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預計113年底全數完成799處路口改善、200校校園周邊改善,並加強行人專用時相及行人穿越道退縮改善工程。
另113年6月24日「道安總動員」平台上線,提供民眾通報路口改善建議,定期召開記者會,呈現各縣市道安執行績效與改善成果,並將持續推動停讓文化,加強兒少交通安全宣導與事故防制,未來將透由工程、教育、監理、執法及其他構面,持續推動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9大政策面向下30項策略之33項行動計畫。
交通部公路局 - 金路獎簡報
https://www.thb.gov.tw/cp.aspx?n=510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 一 條 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
二、 行人友善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
二、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
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
四、 研議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為、核心及風險等績效指標。
五、 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關交通安全宣導與訓練。
前項推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前項推動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願景目標。
二、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政策。
三、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必要改善項目。
四、 計畫績效指標。
五、 計畫經費。
六、 計畫效益。
七、 管考措施。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
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 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
二、 擬訂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
三、 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
四、 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畫。
五、 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
應依前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
二、 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障礙之排除。
三、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
四、 行人友善區之公告設置及實施。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未設人行道者,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先實施改善,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辦理步行環境調查,擬定優先順序辦理改善。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逐年辦理改善。
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新闢地區,應規劃施作行人友善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行人友善區前,應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
行人友善區應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區內道路除設置人行道外,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
前項固定設施、設備屬於原同意設置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主管機關應協助規劃適合之方式或地點,辦理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
第一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 九 條 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
前項地平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成效。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年度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交通部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
第
十一 條 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十二 條 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十三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編號:1863 法制局 陳秋芬 撰 113 年 3 月 本報告僅供委員參考
113-03-07。政院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建立「以人為本」安全用路環境、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
為完善我國行人交通改善推動制度,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步行空間,以加速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113-03-07。行政院會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全民共同守護行人通行權益及安全
為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本條例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在國內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113-02-22。林右昌:守護行人用路權益 提升通行安全 內政部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為洗刷臺灣是行人地獄的惡名,行政院去(112)年已通過「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要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為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中央積極邀集各縣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共同研商完成「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並於今(22)日部務會報通過,藉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解決人行道不足、無障礙動線連結、人潮聚集重要場所周邊劃設行人友善區及排除道路阻礙通行設備等,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全方位守護行人用路權益,提升通行安全。本條例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168交通安全入口網 https://168.motc.gov.tw/
交通部113年度「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計畫
為提升行人安全,交通部整理「人行空間改善原則及作法」,前於112年4月10日發函供各地方政府推動人行環境健檢作業。為持續瞭解地方政府推動進度及階段性成果,提供改善建議以及各單位直接面對面交流的機會,交通部113年度再度推動「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計畫,邀集專家學者至各地方政府聽取辦理情形,並與地方縣市首長(副首長)綜合座談,要求地方政府本於權責加速推動盤點及規劃改善方案,並於113年底完成「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報告後,於地方政府官網公開閱覽,提供民眾了解相關政策推動作為。
1016【連江縣】輔導會議(第22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連江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22站)
0828【宜蘭縣】輔導會議(第21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宜蘭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21站)
0711【高雄市】輔導會議(第20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高雄市】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20站)
0708【新北市】輔導會議(第19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新北市】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9站)
0704【花蓮縣】輔導會議(第18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花蓮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8站)
0627【新竹市】輔導會議(第17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新竹市】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7站)
0626【臺東縣】輔導會議(第16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臺東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6站)
0624【金門縣】輔導會議(第15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金門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5站)
0620【嘉義市】輔導會議(第14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嘉義市】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4站)
0612【南投縣】輔導會議(第13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南投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3站)
0605【新竹縣】輔導會議(第12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新竹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2站)
0529【基隆市】輔導會議(第11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基隆市】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1站)
0522【澎湖縣】輔導會議(第10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澎湖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0站)
0516【臺南市】輔導會議(第9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臺南市】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9站)
0509【桃園市】輔導會議(第8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桃園市】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8站)
0501【嘉義縣】輔導會議(第7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嘉義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7站)
0430【雲林縣】輔導會議(第6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雲林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6站)
0423【屏東縣】輔導會議(第5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屏東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5站)
0418【臺中市】輔導會議(第4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臺中市】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4站)
0417【彰化縣】輔導會議(第3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彰化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3站)
0416【苗栗縣】輔導會議(第2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苗栗縣】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2站)
0402【臺北市】輔導會議(第1站)
Friendly Environment Taiwan:【臺北市】交通部「行人安全環境總健檢及行動改善方案」輔導會議(第1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