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2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無障礙環境
2023-07-30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要點
| 公發布日: |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
|---|---|
| 發文字號: | 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89877A號 令 |
| 法規體系: | 國民及學前教育 |
| 圖表附件: |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規劃、設置及改善無障礙設施、設備,以利行動不便者通達、進出及使用校園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應適用或參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或參照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無障礙規範)。
(二)適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三)適用本要點。
三、學校應考量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及其他相關因素,依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 203.1室外通路之規定,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通路,由校門出入口,通達第四點所定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
四、學校應依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203.1室外通路及204.1室內通路走廊之規定,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通路,連通行政區、教學區、運動與活動區、休憩區及服務區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並得考量其便利性、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
五、學校公共建築物之居室設置原則如下:
(一)應考量居室使用之需求及頻率,優先納入無障礙校園環境可及區內集中設置,減少行動不便者水平、垂直移動距離,以提升使用之便利性及可及性。
(二)本要點生效後,學校申請建造執照及新建、增建之公共建築物,其居室出入口門框間之距離,應符合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205.2.3居室出入口之規定;本要點生效前,學校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出入口門框間之距離,應至少一處符合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205.2.3居室出入口之規定。
(三)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其內部設施、設備之高度、位置,參照無障礙規範參考附錄正向接近可及範圍、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與膝蓋淨容納空間之規定。
(四)設有教職員職務宿舍、學生宿舍,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單房間之教職員職務宿舍、學生宿舍:參照無障礙規範第十章無障礙客房之通則、衛浴設備、設置尺寸、客房內求助鈴之規定。
2、多房間之教職員職務宿舍、學生宿舍:參照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之特定房間、浴室及廁所規定。
六、學校公共建築物一般廁所適用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小便器,設置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中、高年級及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之無障礙小便器,依無障礙規範廁所盥洗室506.1無障礙小便器之規定。
(二)國民小學低年級之無障礙小便器,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其突出端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大於三十六公分。
(三)前款除無障礙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高度之規定外,其他設施、設備,依無障礙規範廁所盥洗室506.1無障礙小便器之規定。
七、學校應保留行動不便者進出、停留及使用戶外活動場所之空間。
前項所定空間,其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求助鈴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者,應參照無障礙規範參考附錄正向接近可及範圍、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與膝蓋淨容納空間之規定辦理。
八、學校應設置無障礙通路,便於行動不便者上下司令臺(集會臺、室外表演舞臺)及公共建築物室內空間舞臺;其設置規格,參照無障礙規範無障礙通路 206坡道之規定辦理,但設置確有困難者,得商借爬梯機或相關輔具。
九、學校應考量行動不便者之需求,於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校門出入口及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標誌、地圖;其設置應適合輪椅、輔具使用者得靠近閱讀,牌面之高度、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清晰可辨,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語音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
前項地圖應標示供輪椅、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並得以電子形式置於學校網頁,以供查閱。
十、本要點規定學校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之適用日期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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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要點規定點次 |
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 |
適用日期 |
|
1 |
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設置室內通路走廊 |
各幢(棟)建築物之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含無障礙、一般廁所)、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標 誌 |
依據建築相關法令(規)之規定辦理, 即學校之公共建築物屬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後申請建造執照及新建、增建者,應按無障礙規範之規定設置;若學校之公共建築物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建造執照,無法依無障礙規範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者,得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之規定辦 |
|
2 |
第三點 |
供行動不便者通達及進出校門出入口之無障礙通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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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四點規定設置通達、使用戶外活動場所及第七點 |
通達各戶外活動場所之無障礙通路及保留進出、停留與使用戶外活動場所之空間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學校新建及增建之戶外活動場所,均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2. 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年內,學校既有之戶外活動場所,應設置或改善完 |
|
4 |
第五點第二款 |
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的出入口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學校新建及增建之公共建築物之居室出入口,皆應符合無障礙規範規定 2. 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年內,學校既有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應至少設置一處符合無 |
|
5 |
第五點第三款 |
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居室內之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高度、位置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學校新建及增建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其內部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之高度、位置,應依本要點規定設置 2. 學校既有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主要使用之居室,其內部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之高度、位置,得視行 |
|
6 |
第五點第四款 |
供行動不便教職員工生居住之宿舍無障礙設施設備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學校新建及增建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教職員工生居住之宿舍,其無障礙設施設備,應依本要點規定設置 2. 學校既有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教職員工生居住之宿舍,其無障礙設施設備,得視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設置或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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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六點 |
供國小低年級行動不便者使用之一般廁所無障礙小便器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國小新建及增建供低年級行動不便者使用之一般廁所無障礙小便器,均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2. 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年內,國小既有供低年級行動不便者使用之一般廁所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或改善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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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八點 |
供行動不便者上下司令臺 |
1. 本要點生效日後,學校新建及增建之司令臺(集會臺、室外表演舞台) 及公共建築物室內空間舞臺,均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 2. 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年內,學校既有之司令臺(集會臺、室外表演舞台) 及公共建築物室內空間舞臺,應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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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九點 |
無障礙標誌、地圖 |
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年內,學校未設置無 |
2023-07-08
全齡通用宅
2022-01-17。全齡通用宅 長照就在家裡面 - 產業特刊 - 工商時報
2022-01-28。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全齡生態系 結合公益開創都更新篇章-信義兒福A1
2021-12-07。高齡議題刻不容緩!國家住都中心攜手民間 共創友善住宅新時代 - 放言Fount Media
銀髮安心好住宅 https://www.silvershousing.com/
全齡通用宅 - 通用生活家+ | 永慶房屋 - 永慶慈善基金會
2012-12-02。您不能忽視的未來需求--全齡通用宅趨勢論壇 | 遠見雜誌
各界探討全齡通用宅新趨勢
台灣人口老化,高齡化社會趨勢明顯,根據經建會資料顯示,台灣在2025年後,人口將開始轉為負成長,65歲以上人口將達20%,平均每一位年輕人需要奉養兩個長輩,當社會朝家庭裡「上有老、下有小」發展下,可滿足各年齡與身心狀態者居住需求的「全齡通用而宅」,勢必成為未來主流,2012年12月2日永慶慈善基金會與遠見雜誌合辦的「您不能忽視的未來需求-全齡通用宅趨勢論壇」,邀請產官學界各方人士齊聚一堂,討論這個你我未來都將切身經歷的新趨勢。
2023-07-01
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111-10-21。文化部公告:預告「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草案 (預告終止日 111-12-19)
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草案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項目與規格法規。茲為規範提供以文化活動為目的之文化設施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爰擬具「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草案 (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及適用範圍。(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活動場所主要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內相關設施設備規格。(草案第三條至第七條)
三、活動場所舉辦活動設置臨時性設施,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草案第八條)
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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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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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部授家字第一○四○七○○五一五號函「…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即具授權訂定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項目與規格法規之意涵。」爰為規範本部主管提供以文化活動為目的之文化設施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特訂定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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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文化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提供以文化活動為目的之文化設施場所。 前項所稱文化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公立文化機關(構)管理之設施。 二、受文化主管機關監督之行政法人管理之設施。 三、其他經文化主管機關認定之設施。 |
一、本標準適用範圍。 二、按「活動場所」,於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並無明文釋義。查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之公共設施場所,為(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游泳池、民用航空站、車站、停車場 所、展覽場及電影院。(二)政府機 關、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院。(三)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場所。以上場所涉文化部業務者有公共建築物、展覽場、電影院,其中公共建築物、展覽場及電影院依建築法規定,已有目的事業專業法規範,除上述場所外,本部主管提供以文化活動為目的之文化設施場所納入本標準規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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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環境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應設置等候轉向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各方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三、鋪面應利於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效能;勾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 四、設有階梯者,其梯級、扶手、欄杆及警示設施,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樓梯規定。 五、設有坡道者,其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六、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
一、活動場所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規格。 二、按活動場所劃分為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等四區域,內政部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函頒「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提供公園綠地管理機關檢視、改善準據,本條納入上開原則規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規格。另為利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得使用活動場所各項設施,爰規定應至少有一處主要出入口,提供無障礙環境,便利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進出,並規定其設計檢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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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平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一公尺以上之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三、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四、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五、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六、應在兒童遊樂設施及體育設施區域之外圍通過,避免直接穿越,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七、以人車分離為原則,其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
一、活動場所內無障礙通路規格。 二、活動場所內之通路,多以出入口或建築物為起點,連接戶外公共遊憩區域
與其他建築基地。因藝文園區活動場所內部有山地、水域等自然環境因素限制,並非所有通路皆得符合無障礙環境建置。為鼓勵遊憩體驗,爰規定應至少有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主要出入口而予延伸動線,並規定其設計檢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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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一、活動場所戶外設置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無障礙規格。 二、按活動場所內建築物及其基地範圍之相關設施設備,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於戶外遊憩區域所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停車空間、戶外表演場地之輪椅觀眾席位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其對於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而言,與在建築物內行為模式及使用特性並無不同,因其設置位置屬建築基地外,爰參酌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五條,訂定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
第六條
活動場所之觀景臺、休憩區及用餐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 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 |
一、活動場所內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等戶外遊憩區域設置無障礙規格。 二、活動場所之戶外遊憩區域,主要為通路、觀景臺、休憩區及用餐區等,上開區域亦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及規格。 |
|
第七條
活動場所之主要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之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及標誌,應適合輪椅及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可清晰辨識,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
語音等設施設備。地圖應標示供輪椅及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 |
一、活動場所內解說及標示牌無障礙規格。 二、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對於活動場所提供外界資訊獲取能力與方式,較有限制,爰規定其無障礙設計檢核項目。 |
|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內政部104.10.22台內營字第1040815134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
第三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應設置等候轉向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各方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三、鋪面應利於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效能;勾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
四、設有階梯者,其梯級、扶手、欄杆及警示設施,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樓梯規定。
五、設有坡道者,其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六、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第四條 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平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一公尺以上之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三、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四、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五、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六、應在兒童遊戲設施及體育設施區域之外圍通過,避免直接穿越,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七、以人車分離為原則,其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第五條 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第六條 活動場所之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
第七條 活動場所之主要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之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及標誌,應適合輪椅及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可清晰辨識,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語音等設施設備。
地圖應標示供輪椅及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
第八條 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及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等設施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 研究成果
中文摘要:本案依據本所「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之目標,是使所有人無論其年齡、性別、身心機能等差異,都能享有安全、便利、友善的居住環境,包括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空間規劃方法,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實質環境。
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包括永久性的及暫時性的)全面無障礙環境,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更能切合民眾及相關社福團體之需求。換言之,完善的公園無障礙環境設施,對於行動不便者而言,與大自然的接觸有助於身心的療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醫療與社會成本的發生及支出。因此,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設施改善有其重要性及迫切性。
綜合前述,健全的法令制度更是達成前述目標之重要基礎,本部營建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104年10月22日訂定公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該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涵蓋主要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內相關設施設備規格,以及活動場所舉辦活動設置臨時性設施,均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惟依據前揭標準之總說明略以:(前述設施設備之)…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然而,標準條文中須具體說明之用語定義,研提適用範圍、通則及分項說明及圖例等草案,供後續逐步推動法制化作業之參考。
為此,本研究目的為研訂「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之解說手冊」(草案),針對其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明確具體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部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準。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
(一)現況分析: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條文內容,歸納亟須以圖例或具體說明之項目及規格。
(二)文獻回顧:參考日本国土交通省(2008)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及本所公園相關研究計畫之國內外案例,瞭解其創新思維及可供借鏡之處。
(三)資料蒐集:至現地調查公園樣態等資料,並就優劣案例進行分析。
(四)依設計標準條文內容,依適用範圍、通則、分項說明及圖例等,撰擬補充規範或解說手冊內容草案。
(五)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通用設計、照護等與建築與都市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體、產業界、政府相關單位,提出修正建議。
(六)研提「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解說之研究」草案。
(七)研提研究結論與建議。
三、重要發現
本研究重要發現如下:
(一)公園無障礙環境是支持身心不便者走出戶外與大自然接觸的重要節點。無障礙生活環境應是連續的使用空間,應從個別建築物(點),向交通運輸設施(線)延伸至公園、綠地、廣場,以整體考量使用者在空間區域(面)移動順暢之需求。
(二)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環境因應未來我國高齡社會趨勢,如何將無障礙理念逐漸朝向通用化邁進,整合高齡社會建築福祉環境,提昇政策廣度及深度,擴大關切對象,以符合健康、亞健康及因退化導致身心失能高齡者之需求環境。
(三)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環境可滿足身心不便者住、行、育、樂需求,未來因應我國高齡社會趨勢,應從去除行動不便者使用空間行動障礙,全面考量特殊障礙類型如視覺、聽覺障礙等需求,並提升至「心靈(認知)無障礙」境界。
四、主要建議事項
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一
研訂「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之解說手冊」(草案),針對其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明確具體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部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二條規定,歸納本部主管之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並依設計標準條文內容,研提規範之章節架構包括主要出入口(第三條)、路徑(第四條)、使用區域與建築及設施(第五條、第六條)、標誌(第七條)等,針對設計標準條文內容中須釐清之字辭,依適用範圍、通則及分項說明及圖例或照片,補充規範或解說手冊之說明。
本標準解說手冊預期之功能與目的為(一)闡釋法令:依據設計標準條文內容做具體的闡釋與說明,協助設計者瞭解規定之意旨,避免因無法完全理解內容導致設計錯誤。(二)設計規定說明及案例參考:依設計標準條文架構,針對設計規定較易誤解之處,除文字外,並輔以具體之圖說、照片說明。(三)補充資訊:在符合基本設計規定之外,針對部分設施,提出較法令要求更高水準之優良案例,提供設計者追求更高無障礙環境品質之參考。本解說手冊中「○」為依據設計標準必須符合之事項,「◇」為提供較高品質的設計參考事項。
建議二
於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中探討活動場所之公園、綠地、廣場之身心無障礙及通用化設計相關課題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中程個案計畫 (105-108年度)」以建構「安全、安心之生活環境」為總目標下,於「推動建置身心無礙環境」之分項目標3:高齡身障者環境空間規劃,及分項目標4:高齡失智者生活環境空間規劃項下,探討「促進身心障礙高齡者活力的環境設計」包括肢體、視覺、聽覺障礙、器官障礙、認知的障礙、精神障害、認知障礙等需求,建置適於高齡特殊身體障礙者及失智者使用之環境空間等課題。
例如廣場及開放空間通用化設計規範、無障礙運動公園設計規範之研究等計畫,並探討特殊身障如聽障及視障者,以及認知障礙者之行為模式,延伸以個人行動及居家生活等輔具,強化補足居家環境場所空間與使用者介面的聯繫,將醫療與照護服務及科技與硬體環境配合,以更全面、更細緻的研究視野,提昇公園綠地廣場之動高齡安全安心生活環境品質。
中長程建議
建議三
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無障礙環境法令制度之趨勢,及我國高齡社會白皮書有關社會福址跨領域整合架構,檢視我國無障礙法令制度,並提出修正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本部營建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國民健康署、相關產業公會及協會、老人福利機構
配合我國「高齡社會白皮書」之友善環境之行動策略與建築空間環境相關之措施包括:運用通用設計理念,促進生活無障礙,全面檢視修正建築、空間設計、住宅相關法規、準則及標準作業規範,營造無障礙及高齡友善之生活環境,全面檢視法規,破除年齡歧視與障礙。
因此,宜借鏡日本及新加坡等先進國家之做法,將無障礙理念逐漸朝向通用化邁進,整合高齡社會建築福祉環境,提昇政策廣度及深度,擴大關切對象及更細緻的處理健康、亞健康及失能高齡者及身心不便者之需求,並在法令制度、環境技術及行政執行層面之整體策略思維方針下,透過跨部會及領域相關單位之共同參與,檢視我國無障礙法令制度應如何與時俱進,並提出修正建議。
